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学习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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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近来又一个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实施了,司法实践中这一重要的诉讼制度更加丰富了,为更加帮助工作,现将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及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制度在此阐学习一下,以求与同行共勉!
[关 键 字]:诉讼 时效 法律 学习 律师
[论文正文]:近来又一个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实施了,司法实践中这一重要的诉讼制度更加丰富了,为更加帮助工作,现将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及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制度在此阐学习一下,以求与同行共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问题思考:
1. 性质 ?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时效具有强制性。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当事人即使达成此类协议,在法律上亦属无效。根据时效的不同法律后果,可将其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传统民法上,取得时效适用于财产所有权,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债权)。我国民法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而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区别于传统的消灭时效的。其不同之处在于,消灭时效导致权利消灭,诉讼时效不导致权利消灭,而仅仅使权利失去诉讼保护。
2. 效力
我国民法采消灭实体胜诉权说。换而言之,诉讼时效届满后,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5)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170条)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4. 种类
我国《民通》上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第135条),期间为2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第136条),期间为1年。另外,其他民事立法上也有特殊时效的规定,期间有3年、4年、5年不等(《合同法》第129条、《海商法》第265条、《环境保护法》第43条等)。
普通:两年
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商品不合格时:违约请求权为1年,侵权请求权为2年。
注意《产品质量法》第33条的特殊时效规定:(1)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这2年不同于第136条第(二)项的1年规定,后者仅指“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2)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间为10年或超过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5. 起算: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1)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3)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民通意见》第168条)
4)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6. 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采法定主义,即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依司法解释,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可中止的时间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法律效果是a.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b.在民法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并无限制。?
7. 中断:
1)提起诉讼:“诉讼”作最广义的解释,包括: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行政机关申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等。
注意:不视为起诉(自动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不到庭)
2)提出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对象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之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3)表示承认:口头或书面均可,形式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
注意:诉讼时效可以反复中断(不超过20年),对于“20年”最长保护期限,可适用时效延长,但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民通意见》第175条)。
附:
1 年的:
1.《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3.《海商法》第260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 年的
1.《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一)》第6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5.《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7.《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海商法》第258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9.《海商法》第259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0.《海商法》第261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11.《海商法》第262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2.《海商法》第264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 年的
1.《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 年的
《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5 年的
《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 年的
1.《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英文摘要]:近来又一个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实施了,司法实践中这一重要的诉讼制度更加丰富了,为更加帮助工作,现将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及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制度在此阐学习一下,以求与同行共勉!
[关 键 字]:诉讼 时效 法律 学习 律师
[论文正文]:近来又一个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实施了,司法实践中这一重要的诉讼制度更加丰富了,为更加帮助工作,现将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及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制度在此阐学习一下,以求与同行共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
法释〔2008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问题思考: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时效具有强制性。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当事人即使达成此类协议,在法律上亦属无效。根据时效的不同法律后果,可将其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传统民法上,取得时效适用于财产所有权,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债权)。我国民法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而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区别于传统的消灭时效的。其不同之处在于,消灭时效导致权利消灭,诉讼时效不导致权利消灭,而仅仅使权利失去诉讼保护。
我国民法采消灭实体胜诉权说。换而言之,诉讼时效届满后,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5)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170条)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我国《民通》上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第135条),期间为2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第136条),期间为1年。另外,其他民事立法上也有特殊时效的规定,期间有3年、4年、5年不等(《合同法》第129条、《海商法》第265条、《环境保护法》第43条等)。
普通:两年
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商品不合格时:违约请求权为1年,侵权请求权为2年。
注意《产品质量法》第33条的特殊时效规定:(1)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这2年不同于第136条第(二)项的1年规定,后者仅指“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2)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间为10年或超过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1)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3)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民通意见》第168条)
4)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采法定主义,即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依司法解释,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可中止的时间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法律效果是a.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b.在民法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并无限制。?
1)提起诉讼:“诉讼”作最广义的解释,包括: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行政机关申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等。
注意:不视为起诉(自动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不到庭)
2)提出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对象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之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3)表示承认:口头或书面均可,形式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
注意:诉讼时效可以反复中断(不超过20年),对于“20年”最长保护期限,可适用时效延长,但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民通意见》第175条)。
附:
1.《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3.《海商法》第260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1.《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一)》第6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5.《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7.《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海商法》第258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9.《海商法》第259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0.《海商法》第261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11.《海商法》第262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2.《海商法》第264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