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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确认通知书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2日15:02:06
重新确认通知书

检  赔重确字[  ]  号

  X X X(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以……(申请赔偿或者申请复议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请求赔偿或者复议的申请),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对你(单位)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的确认可能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X条的规定,须予以重新确认。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重新确认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事由须重新确认时,通知赔偿请求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首部、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通知内容、尾部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赔偿请求人为外国人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刑事确认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赔重确”)、确认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达。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通知内容 
  应写明“你(单位)以……(申请赔偿或申请复议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请求赔偿或复议的)申请,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对你(单位)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的确认可能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X条的规定,须予以重新确认。
  (四)尾部
  1.重新确认通知书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2.重新确认通知书的年月日,为签发的日期。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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