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争议仲裁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缴纳的费用。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标准:
一、受理费收费标准(元/件):劳动者一方当事人3人以下(含3人)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含10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二、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
1、一般案件每件300元;
2、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每件400元;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或10人以上且无争议金额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人6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按每件500元收费;
2、争议金额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每件900元收费;
3、争议金额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每件1500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每件2000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