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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证收费标准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2008年03月01日16:35:43
[效力属性]:
[法规正文]:
                                                         海 南 省 公 证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一、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五十万元以下部分 累进计费率 0.3%
五十万零一元至五百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25%
五百万零一元至一千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2%
一千万零一元至二千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15%
二千万零一元至五千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1%
五千万零一元至一亿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05%
一亿元以上的部分 累进计费率 0.01%
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 每件 200元
二、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二万元以下部分 累进计费率 1%
二万零一元至五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8%
五万零一元至十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6%
十万零一元至五十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5%
五十万零一元至一百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4%
一百万零一元至二百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3%
二百万零一元至三百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2%
三百万零一元至四百万元部分 累进计费率 0.1%
四千万零一元以上部分 累进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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