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向东家索得加班费9000余元

每天上班12小时,双休日、法定假日从未休息
索要加班费 保安告东家
经劳动仲裁,获赔9000余元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从未休过”。因加班费问题,保安李吉荣将他工作的物管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委。9月4日下午,李吉荣拿到了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他半年多来的加班工资终于有了说法。
经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当初,贵阳市铭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吉荣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从2007年12月3日到2008年3月3日),每月68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820元。李吉荣实际每天上班12小时,双休日、法定假日都未休息。2008年6月18日,李吉荣向物管公司书面请病假三天,病假期满后,李吉荣又于同月21日书面续假未被批准后,李吉荣离开物管公司。
裁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据此,物管公司须支付李吉荣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7437。91元,法定休息假日加班工资834。45元,2008年6月工资791。72元,共计9064。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