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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空白
来源:法制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7日16:22:28

    体育仲裁机构空白纠纷处理难

  8月10日,西班牙女子曲棍球队与中国女子曲棍球队进行了一场小组预赛,结果中国队以3∶0获胜。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西班牙队能最终在奥运赛场上亮相,却是颇费周折。

  在今年4月20日举行的世界女子曲棍球锦标赛上,西班牙队和阿塞拜疆队争夺北京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最终,西班牙队以3∶2获胜。国际曲棍球联合会在随后的兴奋剂检测中发现,西班牙队的1名队员因疏忽大意违反了反兴奋剂法规。但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反兴奋剂的相关法规,国际曲棍球联合会裁决确认西班牙队仍然具有参加北京奥运会的资格。

  对此,阿塞拜疆奥委会和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提出了质疑。8月2日,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阿塞拜疆奥委会、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的申请被驳回,阿塞拜疆队不能取代西班牙队参加北京奥运会。阿塞拜疆对这一结果仍表示不服,再次提交了仲裁申请。8月7日,新的3人仲裁小组维持了原裁决。

  “这是本次奥运会中的一例体育纠纷,由此看出,国际赛事中,体育纠纷的解决相当激烈和曲折。”王小平告诉记者,体育纠纷,一般涉及3类:体育活动的商业性纠纷,如赞助、广告、转播权、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体育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如运动员合同、参赛资格、国籍等;有管理权的体育组织对其成员实行惩戒引发的纠纷,如兴奋剂、禁赛、执照取消等。

  由于体育纠纷的种类与性质复杂,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又各有其优缺点,所以体育纠纷解决相对于一般的纠纷解决更为复杂。

  王小平说,后奥运时代,我国应加快制定中国体育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另行规定迟迟没有出台,致使我国始终没有建立公正、高效、合法的体育仲裁机制。

  北京律师杨黎明告诉记者,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大量的体育纠纷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无非有三:由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决;由法院进行判决。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体育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存在严重问题。表现在行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处罚机构过多、责权不明、审级设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有的行会内部规定甚至与我国法律制度相抵触。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将自己内部的决定视为最终的裁决,并且排除国家司法权,这一规定显然违法。此外,行会外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没有建立,除涉及“黑哨”的刑事案件外,其他行政及民事案件法院一概不予受理。

  “立法和解决纠纷机制严重滞后的现状,影响了我国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因此,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马宏俊如是说。

  法律界人士认为 完善体育立法迫在眉睫

  中国代表团在刚刚结束的第29届奥运会上取得的辉煌战绩,并没有令法律人失去冷静。“后奥运时代,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围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构建一个合情合理的法律机制。”今天,国内一些著名体育法律专家在回答记者后奥运时代法律应该如何保障体育在我国的有序发展等问题时,作出了这样的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教授马宏俊对记者说,要提高全民族的体育素质,法律就必须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如全民健身怎样保障、政府怎样引导等。此外,我国目前对体育人士的评价体系存在一定问题,这些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保障还没有法律规范。因此,完善我国的体育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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