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管理部门充当裁判,一度是众多企业解决合同纠纷时乐意选择的方式。
从今天起,凡因为经济合同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当事双方在重庆市工商局也能申请仲裁了。昨日正式挂牌的西部首家合同仲裁调解院,作为市仲裁委的派出机构,不但能受理经济合同仲裁,而且其仲裁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令人倍感兴趣的是,过去只能充当经济纠纷调解人的工商部门,为何新增仲裁功能?合同仲裁调解院的仲裁员是否均由市工商局人士充任?今天,在法院立案程序之外,合同纠纷当事人选择走司法仲裁渠道的尚不多???此时此刻,市工商局推出的仲裁服务,能否成为经济界人士化解合同纠纷的第一选择?
不具法律效力
工商调解成功率低
7月8日,西部首家合同仲裁调解院在我市工商局挂牌成立。这意味着,今后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均可向市工商局申请直接进入仲裁程序,一个多样化解决合同纠纷的机制在我市初具雏形。
根据1997年颁布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对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之一。让管理部门的“婆家”充当裁判,一度成为众多企业解决合同纠纷时乐意选择的方式。但久而久之,单一行政管理的弊端便开始显现。
据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处长陈懿透露,去年一年,对合同类纠纷,市工商局共接案300余起,但调解成功率极低,“当事人当面谈得好好的,却经常出门就不认,到最后往往还是要撕破脸皮闹上法院。”
在陈懿看来,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而纠纷双方经过调解后再上法庭,也造成了时间和金钱上的浪费,人为形成讼累。
调解转化仲裁
简易案件当天结案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除收养、婚姻等和与人身相关的一应案件外,其他的都可以用仲裁来解决。”市仲裁委常务副主任李殿勋告诉记者,将合同纠纷由调解转化为仲裁形式,将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力,成为化解经济纠纷的一条新型快速通道。
李殿勋用“最低成本、最高效率”来解读合同仲裁调解的优势:简易案件争取当天结案;一般案件一周结案;复杂案件则不超过一个月。
此外,由于仲裁程序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才能启动,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性。在沟通过程中,双方也可最大限度地取得谅解,最后达到“再见亦是朋友”的效果。
大学教师律师
均可聘任为仲裁员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合同仲裁调解院工作人员的名片上,都印满了各种头衔。“这样做,不是为了炫耀自己,而是为了表明我们的双重专业背景。”陈懿对信报记者说。
陈懿说这番话,是因为仲裁调解院的仲裁员,并不是由工商系统职工摇身一变而成,其必须具备仲裁员资格,并由市仲裁委按相关规定聘任。调解员接案后,必须在2日内报仲裁委办公司备案,结案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仲裁文书。
据介绍,目前,市工商局正在对全市合同科的工商干部进行培训;同时,还会考虑聘请一些符合条件的兼职仲裁员,如工会的工作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学教师等。
区县设立分院
形成三级仲裁框架
合同仲裁调解院“一裁终决”的法律形式,也让纠纷双方吃上了“定心丸”。
从前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由于没有法律文书作保证,当事人一扭头又可以告上法庭,而现在却可以用仲裁文书的形式予以法律确认。此外,由于“一裁终决”一锤定音,和以前“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相比,也大大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时间。
“待时机成熟后,合同仲裁调解院还将在区县设立分院,在基层工商所设立办事处,搭建一个三级合同仲裁调解框架。”市工商局局长、合同仲裁调解院院长王元楷表示,这样可以充分保证把触角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培育并带动全新的合同经济纠纷解决模式。
推广工商仲裁
重庆走在全国前列
“调解仲裁有很大的工作空间,但调解仲裁工作也面临一些困难。”市仲裁委常务副秘书长李华强认为,目前仲裁调解工作主要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社会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了解不够,有关宣传渠道、宣传活动很少;二是仲裁机构介入纠纷,是要有协议条款做前提的。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早在10年前,国外机构的一个调查就表明,在接受调查的600多家公司中,大约40%在解决纠纷时都选择了“仲裁-调解”程序。
然而,在我国的若干格式合同中,对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往往只是采用了协商、调解、诉讼3种。目前,我市在这方面虽然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也只是在合同纠纷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