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 注意别超60天时效

被除名后多年才提劳动仲裁 未被受理起诉亦被驳 法官提醒
基本案情
1994年8月,王某调入某化工公司工作。1995年10月,因身体原因,王某未再上班。因长期旷工,化工公司于1996年6月对王某作出除名决定,但王某却未收到单位的书面通知。
1998年8月起,王某又到一家贸易公司上班,但其档案却一直放在化工公司。
2005年8月,王某要求化工公司补发他自1995年8月至2005年8月间的工资及生活费,并补缴此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遭到化工公司的拒绝。
2007年10月,王某就此事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未予受理。
紧接着,王某又到法院起诉。庭审中,化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1996年6月向王某送达除名书面决定,王某也未提供化工公司承诺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具体日期的证据。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林上爽法官:化工公司未向王某送达除名的书面通知,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单位做出除名决定时并未解除。1998年8月王某又供职于其他单位,这时双方的劳动关系才应视为终止。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等争议,劳动者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1998年8月。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60日申请期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后,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于王某的此项请求已明显超过仲裁期限,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