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困难群体可获公证法律援助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从今年5月30日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公证事项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服务费用的,可向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任国慎介绍说,自治区司法厅5月30日下发了《全区公证机构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公证处和公证员都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公证员每人每年义务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数量为2至3件;如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工作中发现受理的公证业务需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应告知公证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据了解,若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先向有公证管辖权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身份证、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条件的材料。(完)(责任编辑:马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