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审计署2006至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继续坚持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治理商业贿赂,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是新时期审计工作的三大主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上述精神,加大复核力度,案件移送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先后有多起移送案件的当事人被判处刑罚,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树立了审计机关的威信。但是,由于司法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点等方面的差异,审计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判决率较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审计成果的扩大和审计职能的发挥。本文从分析当前审计移送案件线索的现状出发,试图寻求一条走出困境的路子。
一、当前审计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移送案件定性不准。从审计机关移送的经济案件线索性质来看,大量的移送案件都是以涉嫌诈骗、贪污等罪名移送的,而这往往是行贿等经济犯罪的一个中间过程,真实的涉嫌罪名还需要查清整个资金流向后才能最终确定。究其原因,资金最终流向之所以难以查清,还是由于审计机关手段有限,当嫌疑人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时,如果嫌疑人自己不主动交待,审计人员是无法查清嫌疑人的真正资金去向的。而审计机关出于规避审计风险方面的考虑,不得不以查清的部分事实涉嫌的罪名予以移送。这样一来,往往导致涉嫌受贿等更为重要的嫌疑人最终逍遥法外。中华会计网
(二)移送证据证明力不强。由于审计机关与司法部门查处案件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判别等方面存在差异,客观上影响了对移送经济案件线索的立案受理。刑事诉讼证据一般证明标准高、取证手段严密,如诉讼证据不仅要满足法律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而且基本上都需要原物、原件,即使复印件也要与原件相符且来源合法,证人要有证明资格且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等;而审计证据多为证明“违法违规事实”存在,尽管在这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实际中往往不到位,也没有相应手段达到和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或者审计证据准则自免其责,如准则规定: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却无法律依据;或者即便审计准则提出了要求,实际也做得很不到位。例如,审计证据多为复印件,审计人员往往只是简单复印签章,未注明“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据材料原件的存放地点,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被审计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材料原件的承诺。”以及保存上述原件的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上述复印件空白处加注“本件根据原件复印,原件已收回”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使审计证据难以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但也有例外。如审计中对“白条”入账的处理,因其违反财务制度规定,被视为不合法单据;而司法认定时,只要“白条”所发生的交易是真实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就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可。
(三)重移送,轻处理。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审计任务繁重,大部分审计业务人员每年现场审计时间均在半年以上,即使是短暂的在办内时间,还要忙于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简报以及为下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