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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一、树立依法治国以及税务行政法治的观念中华会计网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税收的征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在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全部过程中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种税有各自的纳税义务人,各自的课税对象,各自的税收基本依据??资金流及其流向;其性质是特有的: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及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征纳税收程序、环节、手续、方式、方法,及各种具体要求,都需要征税纳税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是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过程,直接关系到所有纳税人依法缴纳的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是一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十分严格,纪律十分严肃的事情。我国税收事业随着共和国的成立而建立,不断改革,不断完善,为祖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机构的运行,建立了牢固的财政基础和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这过程中,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而制定和实施的,是我国颁布的、统一的税收程序法。它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它要求征税机关和广大纳税人双方共同严格遵守,维护《征管法》的法律尊严。正如《征管法》第一章第一条所述:“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会计网
为了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征税和纳税双方的行为的。2001年5月1日以来,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我国税收征收和缴纳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纳税人和国家税收执法扣缴人都必须依法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国家税收法律的有效执行。这是符合1997年中共十五大的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1999年宪法修改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的精神,而且也符合现在正在召开的全国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坚持的: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税务行政执法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开展税收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是使执行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实现的活动,是"依法治国"在税收工作的行政行为之一。其行为依法由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约束和调整的范畴。《税收征管法》不仅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即纳税人在依法纳税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享有受法律及行政法规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特别强调了"依法纳税"的概念。
我国税收的法律法规对每一税款的征税对象、税率,纳税人等都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与该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并接受相应的司法机关的管辖和监督,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依法治国、建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有效地回应《国际人权公约》和WTO的基本原则要求。我国上一届领导人江泽民已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协定。我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组织。
二、现实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抽象的税收行政行为造成税收漏失
众所周知,1994年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首次开征我国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核定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时,遵循增值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金-当期进项税金”中华会计网
这个计税公式表明,其计税是不考虑当期应纳税额是否由当期的商品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该商品已缴库的进项税额,即没有考查商品的销项税与进项税的抵减是否发生在统一商品的进销税差上,从而使经营该商品的纳税人在这方面进行合法避税提供了有效的空间和条件。
经过多年的考察发现,这样的避税现象可不是少数目:销售A商品的销项税,用B商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甚至用早已出库而没开出发票的C商品的进项税抵扣。此外,在生产性和加工型企业中,纳税人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的成本和应税劳务,以及产品已经发货而未开出发票的进项税额,抵减该期的销项税额,则造成纳税人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缓交、少交或漏交是不可避免的。
而我们当地的税收管理部门,为配合增值税征收工作的实施,制定了一条执行了若干年的配套政策规定:如果该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在经营期内,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营业额标准,则要求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率由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也随之变成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两个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从这条增值税的地方政策的负面分析,以及上述那核算增值税的情况,可以计算出少交应纳增值税额的税负之差高达13%。
假设纳税人以一般纳税人开业,经营若干年,以上述的合法避税模式来核算和交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然后,在这条地方性税收政策执行和实施的条件下申请歇业,正常办理税收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完税手续。那么就这个变更增值税税率的认定政策,该给国家增值税收入造成多么巨大的税收损失!1997年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了这样一个数字,我省国税收入缺口"三十亿"元。我看,缺口三十亿元的国税收入的数字里,无疑隐藏着增值税纳税人税率在经营期始末享受不同的待遇所产生的贡献。
这个抽象的行政行为过失,依照现行的法治条件下,无论税务行政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都无法启动司法审查和审判,并对其追究责任,尽管它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法的尊严,损害了国家税收收入,造成了偷税漏税有可乘之机以及提供了可行的条件,营造了不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和现实。迄今为止,我国法院还无权在诉讼过程中,审理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并确认宣布违法的行政立法无效。中华会计网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人们对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日益关注,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也要求我国有一个中立的司法审查,来审理挑战象上述等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案件。因此,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更直接,监管度更加完善,它同时也会更加复杂。
(二)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市场经济主体
继续以当地的一个税收执行实际案例说明:广州金徽货仓有限公司是一个专营物流的中外合作企业,1994年4月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至今十多年来,一向守法经营,依时计较各项国家税收,从未发生偷、逃、骗税行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其法人的义务和应有的经营理念。但谁料天有不测之风云,在2006年9月却不明不白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一份追缴该企业近5年时间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决定书》,其中:企业所得税821427.13元;滞纳金314799.04元。合计人民币:1136226.17元。并且,在2006年10月被停止领购经营发票。其认定依据是税收机关认定该企业存在所得税前分配利润的行为,并清查了该企业全部资产,上调资产清单,威胁随时逮捕其法定代表人。因为该法定代表人是境外人士,导致他自该事件发生以来,长期未能入境处理其公司经营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