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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的评析
作者:何恬
[摘 要]:被鉴定人仓某,女,生于1961年,大学本科,已婚。2003年12月20日下午17时到邻居常某(女)家中闲聊,其间,在无任何争吵的情况下突然冲动,用被害人家中的擀面杖猛击常某头部数十次,常某倒地后,仓某又去常某家厨房取刀,常某利用此间歇夺门逃出报警。仓某丈夫在受害人常某被医院接走后进入常某家,发现其妻躺在常某家的床上割腕自杀……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证言证据;无病推定;鉴定
[论文正文]:

    仓某概况及调查材料   仓夫反映:仓某平素脾气不好,"说发脾气就发脾气,翻脸不认人",婆母帮她带孩子,不满意就大吵大闹;有时夫妻吵架,她会掐夫的喉咙。丈夫在加拿大生病后仓某前去照顾,并留在那儿生活工作一段时间,因不适应国外环境,吵着要回国。在单位上班时疑心别人和她过不去,不想上班,每到一个部门总怀疑人家搞她,……经常抱怨。出事前她老是不睡觉,睡不着。曾对丈夫讲"常老师对我这么好,我为什么打她?"自己不能解释原因(笔者加注:未核实)。她的叔叔、姑妈、大姨都有精神病史。结婚10多年以来,仓夫除感到她脾气较急躁外,没有其它特别的表现。

    被害人常某书面反映:"我们应该是不错的邻居,我比较热情,她也比较热情,有了来往。2002年10月她和孩子去国外,在国外她一个月来一个电话跟我聊,说和妹妹关系不好……说在那里赚钱太少,……她说气候不好,想回来。她想回来,她丈夫不想回来,所以两人经常吵架,最后是无可奈何回国的。她特别要强,嫉妒心很强,……回国后看到我家东西都有了, 心里就不开心。看到我爱人待我好,干家务,就说自己爱人什么都不干,还经常指责她,骂她……她说你怎么这么有福气,你怎么这么如意,我怎么这么不如意。最后三天,我觉得她上五楼我家特别频繁,有一天我就不想开门,她敲了7~8分钟门,一直叫我,我只好开门让她进来。她问过我,说她妈妈说她不对劲,说她有抑郁症,问我她是不是有……出事那天,她话不很多,有一句没一句的答我话,没看出有什么不一样。她在杀我时讲'让你过得比我好,我在世上没温暖,我死也要带你走,'她问我,你过年不回家,我说我不回家,她说好吧,我去叫人救你,一看她手里拿了刀过来,我就逃出去了。""她明确告诉我杀害我的理由:她世上没有温暖,不想活了,不让我过年回家,要我陪她一起去死"。

    上海某精神病医院病史记载:1983年6月6日被鉴定人仓某因失眠、生活疏懒、怕见熟人、自悲、伴消极言行而入住院,诊断抑郁症,经电抽搐和抗抑郁药治疗二月余,显著进步出院。

    上海另一医院病史记载:2003年12月22日~2004年1月19日住院,诊断复发性抑郁症,主要表现:两个月前与丈夫从加拿大回国,儿子回来后不适应学习,责怪其母不该回来,病人出现情绪不高,称:"丈夫、儿子不要我了"。经常找邻居谈心,上周六听说邻居要回家过年,病人打了邻居,并当即用刀割腕。

    检查所见    2004年11月23日第1次与被鉴定人接触时不合作,不愿意到指定鉴定地点。当鉴定医生到其家中时,发现被鉴定人躺在床上不停地扭动嘴里叫着"鬼"、"鬼"。当鉴定医生走近时,则手脚乱踢乱舞,对问话不作回答,使检查无法进行。

    2004年11月23日作第2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神清,仪态欠整,头发披下将半张脸遮住。言行表现做作,如常闭着双眼,由其丈夫搀扶着走进检查室。问其出生年月、哪个学校毕业等问题时,回答似是而非"那时老苦的,买不到东西的,""生日10月6日,妹妹属兔,我比她大2岁,60年还是61年,差不多吧,自然灾害的时候"。"(哪个学校)不晓得,这么多时间,夜里读的,算账学校,好象是财经学院"。后接触交谈明显改善,谈到去加拿大时称"丈夫开刀了让我们去的,我急死了,那里冷死了,我想家,天天外面是白的,出不去"。问和爱人间关系,称"没去前不大吵,小人不要回来我要回来,他们不怕冷我怕冷,总吵、总吵,在那里吵,回来吵"。"现在蛮好,不吵,我看他生气和他吵,买菜买的不好,不开心就吵,摔掉不吃"。问之与父母关系,"外婆对我最好,父母有时要讲讲我,我不喜欢回去,不要和小人、丈夫在一起,我回娘家,父母让我回去"。能部分回忆1983年住精神病院的情景,称:"那时没电灯,就是吓,不要看到人,还有不肯上班,外面出去玩,外面瞎兜"。问是否吃药自杀,称:"吃药随便吃吃,手腕也割过,想外婆了","到加拿大去回来,一直不开心,吵架,孩子不要回来"。"外婆从小领我,我就想去,到外婆那里(外婆已去世)。爹总是要讲我,讲我不好,讲我太老实。"问其为何要敲打常老师,则否认"我为啥敲伊,我有这么凶?""(我们)老好的,经常叹苦经,她同情我","一直叹苦经,反正两个人分不开,吃来吃去。""我们分不开,一道到外婆那里去","她不是上海人,她要到外地去过圣诞节,她总归不带我去的,我不要在家里。"问到割腕跳楼之事,称"我在自己家割的,我寻外婆。到我妈家四楼,吃药吃的飞下去了,我寻外婆,就想外婆。常老师也不好了,敲玻璃了,我父母也讲我,我总归想外婆。"整个检查过程,被鉴定人思维连贯,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表现较做作、夸张,智能正常。

    第2次鉴定意见分析   根据调查,被鉴定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一贯很好,本次作案行为的发生突然,缺乏明确的现实动机。被鉴定人作案前有较长一段时间情绪不稳,感到世上没有温暖,对被害人较依赖,想到被害人要到外地过圣诞节,顿生俩人同死的意念,在加害被害人时讲"我要和你一起死",被害人也在递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提到"在我奄奄一息时问她为什么要杀我时,她明确告诉我杀害我的理由:她在世上没有温暖,不想活了,不让我过年回家,要我陪她一起死"。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存在,如作案前几个小时多次去被害人家,询问其丈夫几点回家,待被害人儿子外出去玩,被害人坐在地上低头缝被子时,才实施行动。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与其人格偏离有关,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仓某先后作过两次司法精神病鉴定,均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第1次鉴定被诊断为"抑郁症",第2次鉴定被诊断为"边缘型人格障碍"。

    评析   精神科医生受聘作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与习以为常的临床诊治工作不一样,区别在于:(1)自身角色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而是保持中立、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的技术证人。所以那种基于对病人的同情、把病人视作弱势群体中的一分子的观点应该摒弃。若说同情,难道说受害人不是弱者吗?按理也应该得到同情。在作案人和受害人都为弱者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同情谁呢?显然应同情谁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2)工作的对象非纯粹的病人,取而代之的是负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临床上,为防止漏诊,医生可以采取"有病推定","疑病从有";在司法精神病学领域却大不相同,采取的原则是"无病推定","疑病从无",这一原则从1843年英国麦克劳顿条例制定时便确立下来,在世界范围内沿续至今。(3)司法精神病学领域知情人的身份背景各异,提供的情况需要作真伪识别,比如作案人和受害人均是知情人,他们可能说真话,也可能说假话,还可能说真真假假的话,不能一概而论地下结论说他们谁的话更真,谁的话更假。一般而言,在临床精神病学上是无须作这类真假之辨的。如果办案人员未将受害人的证言收集起来,那么鉴定医生通常情况下只能得到作案人一方的供词(通过直接和间接两条途径),这样容易产生偏听偏信,得出不准确的鉴定结论。(4)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绝非单一的精神医学问题,还涉及犯罪心理学、侦查学、证据学、刑法和刑诉的多学科问题。作为鉴定人只能依法办事,用多学科的知识来解决复杂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长期以来,国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问题一直由鉴定医生独立操作,司法机关被动接受鉴定结论,大量事实证明这一操作模式的实际运作效果不理想,人大2、28的决定对扭转上述局面大有裨益。在当前形势下不管鉴定医生主观上是否愿意自我调整,客观现实要求鉴定医生必须观念更新以适应最近法律制度改革的需要。笔者顺应形势的变化就本案的鉴定作一评析,希望对同行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从侦查学方面评析本案   本案发生后,警方何时介入,第一次审讯是在什么时候进行,审讯结果如何,材料中都未反映出来,故对此不敢妄加评论。针对本案而言,比较正确的作法是刑警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开展调查。本案较为特殊的是作案人和受害人都受了伤,救治有时间紧迫性,在不妨碍抢救她们生命的前提下,警方到场后即应投入调查。尤其是被鉴定人是作案人,警方更应尽早抓紧对她的审讯并作好相应的笔录工作。因被鉴定人刚刚结束作案,还来不及思考很多现实问题,所以这时是审讯的最佳时机,可惜本案似乎没有把握好这一机会。被鉴定人作案两天后即被送至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这种做法稍欠妥。理由是:(1)被鉴定人是负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对她人毕竟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后果,所以案发后精神医学治疗不宜放在第一位,第一位的是警方查清案情,并及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不然就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的漠视。(2)收治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医院始终都是在与本人及家属打交道,从未与其他知情人接触过,因此这份医学记录的客观性会受到普遍的质疑。(3)长时间的住院治疗使鉴定医生失去亲自观察被鉴定人事发当初精神原貌的机会,从而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此外,警方收集的言词证据也值得商榷。在本案中,警方从被鉴定人的家属处收集了大量的言词证据,但未能对前述证据进行核实,如其夫说她长辈中数人有精神病史,却无可佐证的旁证材料。从鉴定机构提供的材料看,警方好象未曾向受害人了解过情况,受害人是在得知第1次鉴定内容后因对所下结论不满,向司法机关要求作重新鉴定时提供了书面材料。事实上,受害人同是案件的当事人,怎能忽视对她的调查?本案中受害方和加害方的言词证据并非完全吻合,警察是否通过别的调查途径去作求证?综上所述,本案的侦查取证工作存在一定缺陷,作为鉴定医生应指导办案刑警如何进一步细化调查工作。侦查阶段提取的证据材料是鉴定医生下结论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始基础部分出错会功亏一篑。同时,鉴定医生在引用办案人员的调查材料时要尽力做到无懈可击。

    从犯罪心理学方面评析本案   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是案中人,研究分析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从以上两方面着手,只关注某一方面都具有片面性。

    刑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有受害感,希望司法机关惩治加害人,受此心理动机的左右,其向办案警察提供的证词可能带有一定程度的情绪化色彩,易言之,可能隐瞒对加害人有利的证言,同时将不利的证言有意或无意地夸大。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的预期期待落空或未能全部满足时,证言证词也可能随境而变,若办案人员在涉案之初即向受害人采集了言词证据,那么受害人过后证词的变化便有了一个前后对照,这样其侦破工作不至于陷入被动局面。遗憾的是本案在这点上做得欠周全。

    仓某作案不宜归入无动机一类的作案,她有现实基础,即长时间的负性情绪所积累形成的精神压力,属为情所困的一类现实动机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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