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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快速推进,依法治国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司法公正作为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司法公正性是通过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得以反映,而法官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主体,成为司法权系统中最具活力的构成要素。一个国家或地方的法官形象如何,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程度如何,法官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着司法公正的形象,代表着法治的形象。因此,法官形象对于司法公正的社会性期待尤显重要。
一、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体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正义的一般认识,是对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要求和评价,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是否公正有两个评判标准即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因为司法活动是围绕法律开展的,因此法律标准是首要的评判标准,是社会标准的基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裁判才是公正的裁判,这就要求司法人员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标准是指社会各界对司法裁判的态度是赞成还是反对。作为社会标准的评价主体社会公众由于对法律的学习、理解和适用有很大的局限性,评价的标准缺乏统一的尺度,往往从个案个事的处理结果来评价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徒法不足自行”,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决机关,其全部司法活动是由法官的司法行为来完成,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从审理每一起案件开始的,司法公正也是从追求个案的公正来实现的,案件的审理法官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的形象便成为社会标准的主要评判依据,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因素。
那么什么是法官形象呢?法官形象是指法官应遵循的,能够反映法官职业特点的,所表现出来的内在素质和举止行为。法官的形象主要是通过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过程来反映和固化的,包括司法过程内的活动和司法过程外的社会交往活动,法官的形象是法官内在的素质和外在表现的统一。由于内在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且公众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等缺乏深入的了解,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通过法官的外在表现即形象来感知和体会。人们在评论法院和评价法官时,不单是从法院整个审判工作来了解和衡量,而更多的是对某个法官的一言一行给人产生的印象来感受和评判。社会公众正是通过耳闻目睹的对法官言行举止的切身感受,来评价法官的形象,进而体会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国家司法权的公信力,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法官形象外在表现的作用,决定了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法官形象的社会性期待
从法官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看,法官是依法对各种社会矛盾进行公正裁判的使者,在社会公众的观念和期盼中,法官代表着法律,代表着公正。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思想已渐渐深入人心,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地位也随之逐步提高,受人尊敬,由此社会对法官形象的要求也更高、更严, 公众在心目中对法官的举止行为也比对其他职业者要求更高。那么,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形象才符合这一职业的特殊要求和有益于司法公正的体现呢,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法官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正义的化身,公平的象征,因次,法官要有高雅的内在气质和丰富的知识涵养,有崇高的人生价值观和执着的敬业精神,应当具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清正廉洁、秉公执法、高效文明、刚正不阿的形象,这种形象深深植根于中国法律历史文化之中,成为社会公众评判法院和法官的标准,成为法官良好形象的群众性期待。
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来自于裁判的公正。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是司法权威、公信力的基石,没有公正就没有公信,更无形象可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依法裁判、公正裁判、维护社会正义,永远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追求目标,审判工作中如果无公正二字,人民就会找不到评理的地方,再完善的法律也毫无价值。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公正就是形象,就是尊严,就是生命。”他还强调“迟到的公正非公正”。作为人民法官,其公信力集中表现在社会和群众对裁判公正的评价和信赖上,公正的裁判关键要靠高素质的法官来实现。2001年法官法的修订为进入法官队伍设立了相对明确的门槛,即必须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对法官的学历提高了要求。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不断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多项活动努力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制度化的法官培训、经常化的专项活动等举措均为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从总体上讲,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都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秉公办案,廉洁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法官形象,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许。但也不能忽视,由于社会不正之风和法官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仍存在少数法官宗旨意识淡薄,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在工作中作风简单粗暴,存在个别案件的久拖不立、不判、不结,使一些当事人对打官司产生畏难情绪,认为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也有少数法官与当事人不分场合地接触,出入于与自己收入不一致场所等不端形象,使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廉洁,无端指责法官的公正。虽然这些现象只是少数法官所为,但是严重影响了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整体形象,有损法官行为所间接体现的司法公正性,无疑也动摇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提升法官素质,树立法官形象成为必然。由于法官的整体形象是通过每一个法官的行为来反映的,因此法官的整体形象需要每一个法官的共同呵护。
三、法官良好形象的树立
法官形象是法官在审判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给人们的内在素质和外貌印象的综合展示,是法官的内在气质和外在形象的统一。任何事物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何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不仅要靠法官自身维护,还要有法院内部制约机制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笔者认为作为法官必须注重四个方面的培养提升自身的素质,即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博大精深的文化修养和优秀的道德品质。
(一)提升业务素质。由于法官形象是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因而内强素质成为外树形象的基础。内强素质,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基础。审判工作是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法官通过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而为的一种司法活动,而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精湛的专业技能为基础,因此,从其本职要求和知识要求看,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知识应当有广泛的涉猎和精深的理解,是对法律真谛的把握,每一位法官都应是“法律专家”。首先要系统地掌握法律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法律专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使自己的专业知识达到较高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的水平。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准确进行法律定性,并合理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有法律明文规定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含糊时,根据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进行推理、论证,在法律规定如果应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时,能够根据法的精神正确灵活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社会在进步,新的法学理论也不断被提出,法律在不断更新,法官应当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二)提高文化修养。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官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的本身,还应当具有渊博的知识结构,注意同其他专业的横向关系,要有广博的知识面和开阔的视野,了解和掌握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凡为审判所需的知识、事件等都应当通晓,通过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使自身形成一个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等社会知识的复合型法官,为作好审判工作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
(三)增强审判技能。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以行使国家审判权即审判活动为其专门职业,其责任重大,使命神圣。因此着力提高审判技能,是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最起码的要件。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来体现司法公正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个是在庭审活动中,二是裁判文书。
庭审活动在“法官形象”中占据重要位置,也是对法官形象的基本要求,即要求法官的审判行为要规范,要求法官庭审活动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要在庭审活动中表现出中立、超然、刚直的品质。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要求法官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在开庭时,首先要有美好的姿态,举止稳重得体,讲究仪表,态度认真,举止端庄大方,使当事人看到的是威严、博学、文明、正直的法官,给当事人一种富有朝气、富有活力、精力充沛、充满信心的印象,使当事人及公众在心理上对法官进而对司法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法官坐在审判台上如果衣冠不整,动作随便,不严肃庄重,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会使当事人对法官是否能做到公正裁判失去信心,从而对整个庭审产生反感和对法官的业务能力产生怀疑。二是实事求是,慎审明察,平等待人,表现中立。中立,是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即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均衡的位置,以防止任何可能的偏见。法官是通过自己的审判活动来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在坚持实事求是,慎审明察的同时,能够平等待人是赢得他人尊重和信任的开端。在整个庭审活动中。绝对禁止对当事人采取冷、硬、横态度。法官如果粗暴、冷漠、自高自大、盛气凌人,极易使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害怕法官偏袒一方,对自己不利,从而使当事人难以做到陈清案件事实,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导致裁判不可能做到公正和准确。三要语言文明,言简意明,使用“法言法语”。人的最初形象不仅从外表表现出来,更重要是通过从语言表现出来的。法官的语言是进行司法劳动的重要手段。言辞对法官的形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的内在素质都是通过言辞表达出来的。法官语言素养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司法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法官的形象。因此,语言文明、准确,是法官形象的主要标志。法官在法庭上说话,应该做到语气要贴、吐词清楚、语言规范、通俗易懂,法律术语运用准确,合乎法律规范。法庭上,法官的语言表述切忌说话随便,语言不文明,使用口头语、粗俗、脏话。四是法官要慎言,要求法官所言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符合职业身份,言所当言,不言所不当言。目前,我国通过庭审改革,审问式的诉讼方式已经被控辩式或辩论式所代替,法官由侧重于问转变为侧重于听。但一些法官似乎不能适应这一转变,在法庭上,有的依然频频发问而且咄咄逼人,纠问意识甚强;有的越俎代庖直接参与质证,介入双方争论。这些显然有损法官的公正形象。有的法官在庭外乱发议论,对自己或别的法官所办案件不分场合讨论阐发个人见解,有意或者无意中泄露了工作机密。五要培养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增强庭审驾驭能力,保证庭审活动有条理、有系统地开展。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的过程中,法官如何组织庭审、归纳焦点、质证认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说明理由、依法下判,是法官法律素质、语言应用能力和其他素质的综合展示。由于少数法官仍存在着职权主义倾向,询问过多和言不达意、焦点归纳不清、庭审拖沓冗长或无法驾驭庭审的现象。在审判过程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和一些意想不到的偶发事件,法官能够随机应变,沉着应对、果断决策、巧妙处置,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当事人的任何突发行为都是一定矛盾激化的结果,在实施前必定有所显现,法官应当对这些蛛丝马迹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洞察当事人的内心,并有所准备。具有细致、全面观察能力的法官,能从当事人的表情、姿势、动作等外部表现中,了解其内心世界和个性特征,洞察出当事人接受司法裁判影响时的内心状态,冷静理智的采取对策,从而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法官的任务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这决定了法官在诉讼的任何时候都必须根据案情的进展,理清思维,把握好诉讼的焦点所在,在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法官应在理性思维基础上的,不急不躁,不卑不亢,始终保持心平气和,情绪稳定,不受案件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要善于调节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