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对外贸易的深入以及各国在国际贸易资源优势上存在的差异,这就催生了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发现: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它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同时,它又与贸易自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分别为支持和反对商标平行进口提供了理论基础。用价值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并基于该原则支持平行进口,同时对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的基本问题、国际条约、各国立法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原则上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的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例外地允许平行进口。
[英文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of world trade, in-depth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on the existing differences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sources on the edge, which marks the birth in the field of parallel imports. Th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founds that: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are a trade issues problem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t involves the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ssue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issues.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have been a lot of controversial, the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principles and principles for regional supporting and opposing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In value analysis method,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nd supports parallel import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arallel imports, while the scrap elaborates the basal questions of parallel imports, international treaties,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measures to deal with China.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ssue of parallel imports, in principle, to prohibit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bu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n exception to allow parallel importation.
[关 键 字]:商标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地域性
[论文正文]:
[英文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of world trade, in-depth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on the existing differences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sources on the edge, which marks the birth in the field of parallel imports. Th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founds that: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are a trade issues problem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t involves the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ssue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issues.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have been a lot of controversial, the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principles and principles for regional supporting and opposing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In value analysis method,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nd supports parallel import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arallel imports, while the scrap elaborates the basal questions of parallel imports, international treaties,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measures to deal with China.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ssue of parallel imports, in principle, to prohibit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bu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n exception to allow parallel importation.
[关 键 字]:商标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地域性
[论文正文]:
通过对以上判例的分析和从美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的平行进口。[16](一)美国商标所有人是独立的商标所有人。按照这种情形,某一国内公司从国外公司手中购买了注册和使用后者的美国商标的权利,并且使用该商标在国内销售外国公司制造的产品。如果发生平行进口,该国内公司就是受害人。最高法院的判决说:“如果外国公司在把自己的商标卖给了国内公司以后,还可以进口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并且分销这些产品,那么有关的国内公司就会面临剧烈的、涉及它所购买之商标的、同一品牌之内的竞争。此外,如果该外国公司先在美国本土之外上市其产品,同时再由第三方在国外购买之后将产品合法输入美国,也会产生相似的品牌之间的竞争。不论是哪一种情况,允许平行进口都会产生灰色市场,危害商标所有人的投资。”最高法院判决的“卡茨尔”一案就是这种情形。(二)外国公司与国内公司具有从属关系。即:外国公司在国外制造相关产品,国内公司就该产品在国内注册一个美国商标。这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美国商标所有人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外国公司通过子公司来控制有关产品在美国的销售。2、美国商标所有人是母公司,外国生产厂商是子公司,子公司在国外生产有关产品。3、美国商标所有人直接在国外生产有关产品。由于在这三种具体情形中,都有一个共同控制的问题,即使是发生了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商品,也不会造成商品来源上的混淆。我认为不应该禁止这类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这三种情形相当于“海关规则”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例外即“同一控制例外”。(三)美国商标所有人授权某一独立的外国厂商使用自己的商标。即美国商标所有人授权外国公司在某一特定的地域之内享有排他性的商标权,同时又要求外国公司不得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输入美国。如果外国公司或第三方将这类商品输入美国,必然会形成灰色市场,与商标所有人在国内的商品竞争。我认为应当禁止这类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商品。该情形相当于“海关规则”中的第三种例外,即“授权例外”。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17]使得平行进口中的“授权例外”不符合“关税法”第526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规定。最终“海关规则”删除了“授权例外”。
在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商品的问题上,大体可以说,(1)未经美国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进口带有其商标的物品,除非存在“共同控制”的例外。(2)当美国商标所有人是独立于外国公司的商标所有人时,当美国商标所有人授权独立的外国公司在国外使用其商标时,美国商标所有人都可以禁止带有其商标的物品输入美国,尽管该物品在来源地是合法生产的,是真实而非假冒的产品。在这里,核心的问题是,国内的消费者是否会将国外的产品与国内商标所有人的商誉联系起来,会不会把国外的商品误认为是国内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者说,说到商标法的根本性问题上,会不会造成商品来源上的混淆。除了“关税法”第526 条和“海关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兰哈姆法”第42 条[18]还就平行进口问题做出了单独规定。这样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援引“关税法”“海关规则”和“兰哈姆法”第42条主张自己的权利。[19]
德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或商标被许可人将贴有商标的商品投人国内外市场,其商标权便从此“用尽”了,无权再控制包括平行进口在内的该商品的流通,但流通过程中改变了商品重要特性和质量的除外。因此,德国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但禁止与本国商品“同标异质”的国外商品的平行进口。很显然德国商标法的规定是在顺应国际上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同时也遵循了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放宽对平行进口商的限制,这样既能满足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也保护了本国商标权人的利益。
英国承认商标的平行进口。英国《商标法》第4条第3款规定:只要商标权人或其发出的许可证注册使用人同意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人市场,无论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如何分销、转销(包括平行进口)该商标权人或许可证持有人都无权干涉。在判例中还进一步规定,商标权人或许可证持有人都无权禁止国外子公司将与其经销的相同商品附以相同的商标向本国进口从英国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她是完全赞成平行进口的,由于英国是一个崇尚意识自治和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同时英国有很多知名商标,为了扩大本国商标的国际市场占有量采取完全放宽对平行进口的限制制度。
日本20世纪60年代之后,自1972年派克钢笔一案平行进口在日本取得合法地位。通过这个案例日本认识到了平行进口对其本国贸易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法国不承认进出口商品“商标权穷竭”原则。法国《商标法》规定:国内商标权人或其国外商标被许可人在国外销售的商品,如带有同样的商标返销回法国,国内的商标权人有权禁止。法国的这一做法是和其基本国情相适应的。
综上所述, 各国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同态度,是其不同的价值取向在这一领域的直接表现,同时也体现了在立 法中不同国家对待国际贸易的不同态度。除法国绝对禁止平行进口,美国、德国在特定情况下禁止商品的平行进口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赞成平行进口。由此可见平行进口是符合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的,因此,为适应国际大市场的需要、使本国商标能纳入外国法的保护范围、促进社会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企业在对外出口商品时,必须了解各有关国家商标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定,以免涉嫌商标侵权。
4.我国对平行进口的立法规制
4.1我国现行法律对平行进口的规定
平行进口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大量伪劣产品、假冒、伪造他人商标的产品充斥着市场。国内存在着大量的三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大多属于使用外国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生产制造的产品,其中相当一部分将被出口到包括外国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国在内的外国市场。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海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也会带着国内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返销回我国。平行进口的货物在我国国内市场上出现的频率将会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会越来越多。据此,我们应该多了解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并在我国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国外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制止欺诈、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众在选择商标商品或服务时难辨真伪而受损。平行进口商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品都来源于同一商标所有权人,平行进口的商品并非是假冒商标的伪劣商品,因此,国内商标权人的禁止权、商标独占许可权并不能禁止平行进口,即使将商标独占使用合同向海关备案,也不能使权利人享有直接对抗平行进口的权利。[20]所以我国制定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刻不容缓。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我认为要坚持:“原则上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例外地允许平行进口。” 从商标权的法律性质上看,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国外取得商标权人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在进口国也获得了合法的销售权。由于一个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所标识的对象、代表的商品声誉有所不同,如果某一国家的商标权人确立了独特的声誉和特征,那么平行进口则会对其造成混淆。如不禁止平行进口,就等于任由第三者对合法权利人凝结在商标中的信誉进行侵犯和盗窃。[21]我认为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禁止除了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外,商标平行进口造成的对国内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也是理由之一。
4.2正确的应对策略
在商标的保护上,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的存在,涉及到一系列经济上、法律上的问题。从经济上说,一方面,生产厂商尤其是出口型和跨国型的生产厂商,总是要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特点、爱好,调整产品的质量、风格、特征,以便获得最大份额的区域市场。另一方面,生产厂商又希望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商标、享有统一的商誉,并由此扩大在世界市场上的声誉和占有份额。从法律上讲,生产厂商也希望按照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防止平行进口和不同区域之间的相同商品的竞争,从而达到分割市场的目的。这样,商标所有人就可以通过商标的实施,一方面占有一个统一的商标,享有统一的商誉,另一方面又将国际市场分割开来,防止不同区域之间的相同商品的竞争,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然而,商标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的混淆。而平行进口的商品,却是来自于同一个来源,除了风格、特征、质量略有区别外,不存在假冒或来源上混淆的问题。但如果完全允许平行进口,可能会造成国内市场的混乱和生产厂商的重大损失。
为了保护我国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内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在规避平行进口问题上,可以适用以下原则。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出发,原则上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的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例外地允许平行进口。我认为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限制主要包括:(1)禁止市场混淆的行为。因为市场混淆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方式。在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存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对于可能存在的损害消费者、市场、商标权人的市场混淆行为,我国应禁止进口有实质性差异的相同商标的产品,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混淆。(2)禁止利用平行进口毁损商标信誉的行为。商标法上的“权利用尽”并不是绝对的,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可能因平行进口商对商品不适当的改变、再包装或广告宣传等而受到损害,此时商标权人即可引用商标法有关规定禁止该种行为。[22](3)禁止搭便车行为。即如果当地商标权人为开发建立、维持该商标商品的当地市场而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开展广泛的促销活动、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担保,从而使其所使用的商标在国内取得了独立的商标信誉,那么,进口商则不得利用该现存优势进口相同商标的商品,并在未尽标示义务的情况下投放市场以达到不当竞争的目的。由于我国的现行立法还不完善,我国所面临的国际贸易形势还很严峻,所以当前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对平行进口进行限制还是有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