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对外贸易的深入以及各国在国际贸易资源优势上存在的差异,这就催生了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发现: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它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同时,它又与贸易自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分别为支持和反对商标平行进口提供了理论基础。用价值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并基于该原则支持平行进口,同时对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的基本问题、国际条约、各国立法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原则上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的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例外地允许平行进口。
[英文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of world trade, in-depth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on the existing differences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sources on the edge, which marks the birth in the field of parallel imports. Th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founds that: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are a trade issues problem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t involves the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ssue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issues.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have been a lot of controversial, the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principles and principles for regional supporting and opposing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In value analysis method,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nd supports parallel import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arallel imports, while the scrap elaborates the basal questions of parallel imports, international treaties,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measures to deal with China.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ssue of parallel imports, in principle, to prohibit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bu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n exception to allow parallel importation.
[关 键 字]:商标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地域性
[论文正文]:
[英文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of world trade, in-depth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on the existing differences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sources on the edge, which marks the birth in the field of parallel imports. Th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founds that: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are a trade issues problem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t involves the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ssue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issues.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have been a lot of controversial, the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principles and principles for regional supporting and opposing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In value analysis method,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nd supports parallel import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arallel imports, while the scrap elaborates the basal questions of parallel imports, international treaties,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measures to deal with China.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ssue of parallel imports, in principle, to prohibit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bu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n exception to allow parallel importation.
[关 键 字]:商标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地域性
[论文正文]:
平行进口的成因: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各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各国国际贸易资源优势上存在的差异、以及各国经济水平、原材料与劳动力价格等因素的差异,导致享有同一商标权的产品在不同的国家定价不同。在进口国,同一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独家经销商销售,其价格比进口转售的商品的价格要高的多,虽然进出口商的零售价有较大差异,但产品在进出口国之间的零售价格差异是平行进口发生的一个可能原因,然而仅仅是价格的差异是不够的。平行进口贸易本身包含了许多贸易费用,如:运输费、管理费、海关有关费用等等。只有当产品在出口国的零售价格显著地低于在进口国的零售价格时,才会对平行进口商有诱惑力。出厂价格的差别:产品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的差别(在考虑了贸易费用的基础上)也会成为平行进口产生的因素之一。平行进口的商品和在进口国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和品牌上是一致的并且该商品的价格又低,很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容易占领市场,平行进口的商品对消费者的诱惑力是平行进口产生的催化剂。诸多因素的汇集就产生了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总之,商标的平行进口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不平衡的产物。
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一下两个方面:(1)第三人从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手中购买带有合法授权的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商标所有人所在的国家。例如:日本制造商授权其在美国的子公司或被许可的人生产、销售带有某商标的相机,第三人又从该子公司或被许可人手中购买该相机进口到日本。(2)除了特定的独家进口商外,其他人进口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如:日本制造商指定美国的一家公司作为其产品在美国销售的独家代理人,第三人从日本制造商手中购买某相机进口到美国,第三人进口的该相机与独家代理商进口的相机就构成了平行进口。由这种第三人买卖形成的市场称为“灰色市场”。了解平行进口问题的成因和表现形式有助于我们对其进行下一步的研究。
2.平行进口与商标权用尽原则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对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有了基本的了解。商标权人是否可以通过行使商标权来有效地阻止平行进口呢?或者说平行进口是否有合法性的理论依据呢?从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出发,各国一般都在国内法中规定了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适用性,以及作为决定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合法与否的关键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议,并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以权利用尽原则支持平行进口和以商标的地域性理论反对平行进口。
2.1平行进口的两大理论依据?商标的权利用尽原则和权利用尽的地域性理论
商标权利用尽(the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是指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的第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利即告穷竭,丧失了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都无权禁止。[5]即带有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该原则(权利用尽原则)由德国现代知识产权之父Josef Kohler发展并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所接受。[6]由于平行进口的商标在国外已经被商标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投入市场是来源合法的真品,应该与前面所说的商标侵权行为区别对待。那么商标的平行进口由合法的理论依据吗?Josef Kohler 认为,商标权人一旦将商品投放市场,对该商品而言,他就已经行使了商标权中的使用和销售权,之后这些权利要让位于购买者所有权的行使。商标权人有权派出他人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以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一旦商标所有人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了商标并将商标售出,任何人均可在贸易活动中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销售商品,商标权人已经行使了他应有的权利,权利因被行使而“用尽”。权利用尽原则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是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货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需要。该原则给商标的平行进口提供了一个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我们能否单就基于商标的权利用尽原则而笼统的认为商标的平行进口就是合法的呢?世界上各个国家在立法上是否会基于该原则而认定平行进口是合法的呢?商标权用尽原则从表面上看给了平行进口以合法性基础,但是由于各国在商标权利用尽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判断标准,该原则并不总是可以成为平行进口的依据。商标权用尽的判断标准有三种:(1)商标权的国内用尽(National Exhaustion)指商品首次投入一国市场之后商标权仅在该所在国用尽,而在其他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仍可以行使商标权不发生用尽的问题。即商标的平行进口进是在该国国内是合法的,在其他国家销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2)商标权的国际用尽(International Exhaustion)指商品一经投入市场,商标权就在国际范围内用尽,丧失了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也就是说,第三方在任何国家、地区销售该商品的行为都不会造成侵权。(3)商标权的区域用尽(Regional Exhaustion)指商品首次投入市场之后,商标权在一个特定区域(如欧共体)内即告穷尽,在该区域范围内商标权人无权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进行干预。在“商标权的国内用尽”标准下,平行进口侵犯了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因此进口国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商标权来阻止平行进口。但是如果坚持“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平行进口就是正常合法的贸易活动,商标权人无权加以干涉。主张“商标权的区域用尽”的法律效果是平行进口在区域内合法,商标权人对于来自区域内的平行进口不能阻止,但是对于来自外部的平行进口,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主张商标权加以制止。由于各个国家采取的标准不同,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也就不同。TRIPS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第6条对该问题做出了笼统的说明。[7]
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虽然给了平行进口一个合法的理论依据,但权利用尽原则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基于这些不同的标准,不能笼统地对在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做出评判。同时由于国际公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限制平行进口的世界其他国家有了禁止的理由。在这种国际环境下,商标权的地域性理论又给了那些认为应该禁止商标平行进口的国家以理论上的支持。
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指商标权是根据一国的法律产生的权利,其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权利内容、保护力度和方式等都由该国法律规定,因此商标权只在该国内有效,一旦离开该国的管辖范围其权利即不复存在。该理论认为,商标权是根据各国商标法而产生的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其效力只及于依法产生的领域内,商标权的“权利用尽”也仅止于特定的地域,不因为一国或某一地区的用尽而导致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权利也用尽。因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该理论被世界上的少数国家所认可。
2.2平行进口的理论争议
在理论上,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基于商标的权利用尽理论和地域性理论存在理论性的争议。在国际贸易中,第三者从灰色市场进口的货物与商标权人生产的或根据独家代理协议进口的货物之间不可避免地形成竞争。平行进口的货物是否构成了对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侵犯呢?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分歧。分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赞成 2、不赞成3、赞成平行进口但需附加一些特定的条件4、反对平行进口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有例外。
赞成平行进口的国家认为: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1、平行进口商与授权进口商(即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商标进行生产、销售、进口的人)之间的竞争,可以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促进贸易自由。2、平行进口的货物给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廉价的消费选择,同时拉动了进口国的消费需求的增长、扩大了内需。作为同样品牌质量的货物,由于平行进口商无需支付库存、厂商售后服务、广告公关费等相关的费用,平行进口的货物要比授权经销的货物价格低40%左右。3、不仅对平行进口商和消费者有利,而且当平行进口商在国外大量采购时商标所有人和商标使用人均可从中获益。进口商在大量迈进商标权人的商品时,利于商标权人的生产、销售从而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1、因为商标所代表的是货物的产地、质量和声誉。当第三人从灰色市场进口的货物与授权者进口的货物在各方面完全一致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这种货物进口。2、根据商标权的用尽理论,商标权人无权阻止第三者的平行进口。[8]3、从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的角度看,[9]平行进口商在购买灰色市场的货物时并未侵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财产权。4、授权经销商享有使用该商标并利用该商标进行生产、制造、销售或出口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极易被滥用成为实行垄断、价格歧视的借口。为了反对垄断和价格歧视,即使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使用者订立了独家代理销售协议也不能约束第三者的平行进口。[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