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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
作者:何以轩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对外贸易的深入以及各国在国际贸易资源优势上存在的差异,这就催生了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发现: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它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同时,它又与贸易自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分别为支持和反对商标平行进口提供了理论基础。用价值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并基于该原则支持平行进口,同时对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的基本问题、国际条约、各国立法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原则上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的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例外地允许平行进口。
[英文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of world trade, in-depth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on the existing differences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sources on the edge, which marks the birth in the field of parallel imports. Th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founds that: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are a trade issues problem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t involves the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ssue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issues.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have been a lot of controversial, the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principles and principles for regional supporting and opposing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In value analysis method,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nd supports parallel import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arallel imports, while the scrap elaborates the basal questions of parallel imports, international treaties,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measures to deal with China.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ssue of parallel imports, in principle, to prohibit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bu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n exception to allow parallel importation.
[关 键 字]:商标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地域性
[论文正文]:
[7]参见世纪贸易组织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年颁布,第6条。
[8]此处商标权人丧失的是再销售权、转让权等,并非商标权本身。权利用尽并非是商标权灭失的构成要件,权利用尽原则中的用尽并不是指所有权利的全部灭失。
[9]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0]王传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析商标权与灰色市场进口”,载《政治论坛》1995年第1期。
[11]参见《TRIPS》第 3 条规定的是国民待遇原则,第 4 条规定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12]参见《TRIPS》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排他的权利以阻止一切第三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交易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这种使用将易于产生混淆,相同货物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推定易于发生混淆。根据该规定,当平行进口的货物与商标权人的进口货物发生混淆时,应追究平行进口商的责任。
[13]参见1923 年和1924 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平行进口问题连续做出三个判决,由于它们都涉及妇女化妆所用的香粉,因而称为“香粉三部曲”。其中最重要的是1923年判决的“卡茨尔”一案。
[14]Lynda,Zadra-Symes,<Using 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Prevent Parallel Imports>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1998, Vol20 (Issue6) ,P220~P225 .
[15]李明德:“美国商标法中的平行进口”,载《中华商标》2002年第7期。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说:“在完成出售行为之后,法国厂商就不能再来到美国,就不能再用他们的原有标记与原告竞争。这与法律规定的转让授权相一致。虽然原告和被告就相同的产品和相同的商标享有不同的商誉,但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誉。
[16]龙著华:“论商标平行进口”,载《国际经贸探索》(第 19 卷)2003年第 3 期。
[17]该判决如下:“当国内商标所有人授权外国厂商使用自己的商标时,规则的这一条款否定了国内商标所有人禁止独立的外国厂商生产的产品输入美国的权利。将独立的外国厂商在国外生产的产品排除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是对于法律条文的非理性解释。”
[18]参见《兰哈姆法》第42 条:在进口美国的商品中,任何带有假冒或仿冒美国注册商标的物品,不得进入美国海关。
[19]李明德:“美国商标法中的平行进口”,载《中华商标》2002年第7期。
[20]“中国海关对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通过备案来申请海关扣押乃至销毁嫌疑货物,但这只是诉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一个程序要求,程序不对任何权利人产生任何新的实体权利。”
[21]陈乃蔚:“平行进口货物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载《中华商标》1996年第5期。
[22]王超、赵其一、陈佳声:“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载《商业研究》2003年第6期。
[23]李明德:“美国商标法中的方向混淆”,载《中华商标》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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