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对外贸易的深入以及各国在国际贸易资源优势上存在的差异,这就催生了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发现: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它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同时,它又与贸易自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分别为支持和反对商标平行进口提供了理论基础。用价值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并基于该原则支持平行进口,同时对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的基本问题、国际条约、各国立法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原则上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的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例外地允许平行进口。
[英文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of world trade, in-depth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on the existing differences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sources on the edge, which marks the birth in the field of parallel imports. Th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founds that: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are a trade issues problem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t involves the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ssue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issues.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have been a lot of controversial, the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principles and principles for regional supporting and opposing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In value analysis method,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nd supports parallel import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arallel imports, while the scrap elaborates the basal questions of parallel imports, international treaties,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measures to deal with China.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ssue of parallel imports, in principle, to prohibit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bu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n exception to allow parallel importation.
[关 键 字]:商标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地域性
[论文正文]:
3、世贸组织的判例
没有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也没有任何小组被要求解释第6条。有没有解决争端的决定进行讨论。然而,如上所述,部长们在多哈举行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公众健康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了,与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条款。”多哈宣言第5款(d)并没有明确禁止适用第6条,该条解释了来自同盟国和其他工业组织就其他漠视条款规定出现的争议。
4、与其他国际文书的关系
虽然一些法律学者对多哈宣言中的一些章节存在争议,但是毫无疑问,他不会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做出解释。部长们清楚地为了实现多哈宣言中的目标而采取行动,便没有理由承认知识产权协议中的解释条款,如果他们不打算承认影响协定的这些解释。多哈宣言法律性质,会在第6章33节进一步讨论。
正如前面讨论过,第6条具体是关于知识产权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使得开放的可能性的规定,知识产权中有关权利用尽问题,根据其他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将适用于解决争端。该协议还提到,索赔可能出现的根据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人禁止涉及从一定数额到配额的货物的进口,违反这一条款将会被强制执行。如果一个成员国批准通过了一项技术标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关于在何种程度上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控制使用或修改的标准,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下,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用尽规则。例如,经常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这当然是可能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的规定,涉及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有关的问题。包括第6条,和其他世贸组织协议,仍然有待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有不同的看法的法律专家正在考虑,在其他的世贸组织协定中是否存在第6条所说的禁止权利用尽的问题。“纯文本”第6条似乎并不排除知识产权有关的规则,根据其他协定用尽理论可以被适用于解决争端,不过,这并不排除知识产权会被发现的一种可能性,以“区域领域”权利用尽作为一个特殊的协议,在特别法中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2其他国际间的文书
在1996年12月WIPO采用了与知识产权权里有关的两个新条约,即版权条约(WCT)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项条约包括权利用尽的规定,如第6条,各国政府就解决权利用尽问题上都缺乏统一的办法。几个“议定声明”每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PPT条约规定有关权利用尽问题的解决方法,例如,试图澄清获得著作权的作品的再复制权和通过数码复制的权利之间的区别。WCT和WPPT在TRIPS中没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则(包括议定声明)没有受到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认可。目前,有数量有限的缔约国遵循这些协议。不过,这是有可能在未来的这些协议将有足够的广泛遵守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一个争端解决小组或上诉看起来可能会向他们作为国家实践的证据在解释相关的版权条文的行程。
5、评论,包括经济及社会影响
有相当多的关于权利用尽制度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不同影响的争议。在一开始了解到这些是很重要的,同样的结论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或者也不适用在各种形式保护下的商品或服务上。有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一个单一的优化用尽规则。换句话说,可以制定一些一般的通用规则。首先,规则用尽是旨在促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以造福于消费者。知识产权用尽主张限制生产者的法律行为能力、控制货物和服务在首次被销售或合法投放市场后的流通,并减少潜在的贸易限制(包括反竞争)的行为。作为首要原则,权利用尽是基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被认可的。类似的论点,往往以促进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普遍,并有很好的理由要怀疑,需要更高层次的保护和增加的回报以知识产权持有人在成本向公众更高的价格。第二个论点是,平行进口伤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为,如果货物是在发展中国家自由流通到发达国家的,生产者在发展中国家将不收取较低的价格。更为好奇的是,一些发达国家是自由贸易的最积极的推动者,当谈到知识产权和平行贸易时,这利于维持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发挥市场的竞争和比较优势,有利于市场的分割和差别定价。这是难以调和认为,市场开放使发展中国家受益,让他们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低生产成本的产品,并认为,低价的商品必须保持在发展中国家。如果它是正确的价格歧视,作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命题来说,这可能意味着自由贸易规则,并不是最有利于他们。作为一般命题,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可能是最一致的原则,与促进竞争专业化和全球经济福利(假设经济学家不会主张重新思考的基础,WTO体制)。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价格歧视不会使发展中国家受益?在某种情况下它可能是可取的,限制国家间的价格竞争,促进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在发展中国家,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建立自己的全球竞争力的供应来源。这种情况可能不会太多,甚至这些案件可能造成的给予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过问题是,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其中国际用尽制度的优势将大于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给予一个例外适用的规则,而不是选择一个封闭的权利用尽对整个发展中国家存在弊端。该论点是由一些发达国家提出来的,允许平行贸易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为这些规则,在许多情况下,禁止存在虚假的低价商品的销售。矛盾的是,在发展中国家出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往往高于在发达国家出售的,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将受益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平行进口。
注释:
[英文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of world trade, in-depth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on the existing differences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sources on the edge, which marks the birth in the field of parallel imports. Th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founds that: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are a trade issues problem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t involves the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ssue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issues. Trademarks of parallel imports have been a lot of controversial, the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principles and principles for regional supporting and opposing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In value analysis method,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nd supports parallel import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arallel imports, while the scrap elaborates the basal questions of parallel imports, international treaties,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measures to deal with China.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ssue of parallel imports, in principle, to prohibit the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trademark, bu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n exception to allow parallel importation.
[关 键 字]:商标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地域性
[论文正文]:
装和标签的药品上存在平行交易的灵活性,只要不威胁到消费者的利益即可。欧洲法院表示,在各同盟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文本中规定了出租费用由一个近似的标准,对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是必要的。欧盟各同盟国,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人中形成了“国内”或“区域”用尽规则。虽然不是免费的,毫无疑问,欧盟的规则只有在商品投入任何一同盟国市场才适用该规则。因此,享有专利权的商品在投入区域市场销售后就用尽了权利人的权利,可以自由流通。享有专利权的商品在区域外销售后不具有对抗权利人的权利,平行进口应该被禁止。欧共体成员国在商标的国际用尽方面采取不同的做法。并通过之前的第一商标指令,在1988年,欧洲法院并没有要求强加一种统一的做法。欧共体成员国在商标的国际用尽方面采取不同的做法。在知识产权协定形成之前,就版权领域种的平行进口问题,各会员国也保持了不同的做法。在1986年知识产权谈判初期,欧盟没有就权利用问题达成一致。其他国家和地区还审议了这个问题的国家或国际用尽。日本和瑞士,就该问题都有大量的判例。大多数的拉丁美洲国家是赞成国际用尽的。安第斯山委员会对工业产权作出的85号决定禁止从权利持有人方面的进口尤其是国际用尽。85号决定设立了一个表达法治的商标领域的区域内用尽原则。欧洲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国内知识产权人规则对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世贸组织的判例
没有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也没有任何小组被要求解释第6条。有没有解决争端的决定进行讨论。然而,如上所述,部长们在多哈举行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公众健康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了,与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条款。”多哈宣言第5款(d)并没有明确禁止适用第6条,该条解释了来自同盟国和其他工业组织就其他漠视条款规定出现的争议。
4、与其他国际文书的关系
虽然一些法律学者对多哈宣言中的一些章节存在争议,但是毫无疑问,他不会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做出解释。部长们清楚地为了实现多哈宣言中的目标而采取行动,便没有理由承认知识产权协议中的解释条款,如果他们不打算承认影响协定的这些解释。多哈宣言法律性质,会在第6章33节进一步讨论。
4.1 WTO协议
正如前面讨论过,第6条具体是关于知识产权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使得开放的可能性的规定,知识产权中有关权利用尽问题,根据其他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将适用于解决争端。该协议还提到,索赔可能出现的根据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人禁止涉及从一定数额到配额的货物的进口,违反这一条款将会被强制执行。如果一个成员国批准通过了一项技术标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关于在何种程度上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控制使用或修改的标准,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下,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用尽规则。例如,经常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这当然是可能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的规定,涉及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有关的问题。包括第6条,和其他世贸组织协议,仍然有待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有不同的看法的法律专家正在考虑,在其他的世贸组织协定中是否存在第6条所说的禁止权利用尽的问题。“纯文本”第6条似乎并不排除知识产权有关的规则,根据其他协定用尽理论可以被适用于解决争端,不过,这并不排除知识产权会被发现的一种可能性,以“区域领域”权利用尽作为一个特殊的协议,在特别法中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2其他国际间的文书
在1996年12月WIPO采用了与知识产权权里有关的两个新条约,即版权条约(WCT)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项条约包括权利用尽的规定,如第6条,各国政府就解决权利用尽问题上都缺乏统一的办法。几个“议定声明”每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PPT条约规定有关权利用尽问题的解决方法,例如,试图澄清获得著作权的作品的再复制权和通过数码复制的权利之间的区别。WCT和WPPT在TRIPS中没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则(包括议定声明)没有受到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认可。目前,有数量有限的缔约国遵循这些协议。不过,这是有可能在未来的这些协议将有足够的广泛遵守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一个争端解决小组或上诉看起来可能会向他们作为国家实践的证据在解释相关的版权条文的行程。
5、评论,包括经济及社会影响
有相当多的关于权利用尽制度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不同影响的争议。在一开始了解到这些是很重要的,同样的结论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或者也不适用在各种形式保护下的商品或服务上。有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一个单一的优化用尽规则。换句话说,可以制定一些一般的通用规则。首先,规则用尽是旨在促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以造福于消费者。知识产权用尽主张限制生产者的法律行为能力、控制货物和服务在首次被销售或合法投放市场后的流通,并减少潜在的贸易限制(包括反竞争)的行为。作为首要原则,权利用尽是基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被认可的。类似的论点,往往以促进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普遍,并有很好的理由要怀疑,需要更高层次的保护和增加的回报以知识产权持有人在成本向公众更高的价格。第二个论点是,平行进口伤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为,如果货物是在发展中国家自由流通到发达国家的,生产者在发展中国家将不收取较低的价格。更为好奇的是,一些发达国家是自由贸易的最积极的推动者,当谈到知识产权和平行贸易时,这利于维持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发挥市场的竞争和比较优势,有利于市场的分割和差别定价。这是难以调和认为,市场开放使发展中国家受益,让他们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低生产成本的产品,并认为,低价的商品必须保持在发展中国家。如果它是正确的价格歧视,作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命题来说,这可能意味着自由贸易规则,并不是最有利于他们。作为一般命题,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可能是最一致的原则,与促进竞争专业化和全球经济福利(假设经济学家不会主张重新思考的基础,WTO体制)。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价格歧视不会使发展中国家受益?在某种情况下它可能是可取的,限制国家间的价格竞争,促进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在发展中国家,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建立自己的全球竞争力的供应来源。这种情况可能不会太多,甚至这些案件可能造成的给予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过问题是,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其中国际用尽制度的优势将大于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给予一个例外适用的规则,而不是选择一个封闭的权利用尽对整个发展中国家存在弊端。该论点是由一些发达国家提出来的,允许平行贸易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为这些规则,在许多情况下,禁止存在虚假的低价商品的销售。矛盾的是,在发展中国家出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往往高于在发达国家出售的,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将受益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平行进口。
注释:
[1]王志刚:“平行进口的竞争法律分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
[2]李琛:《知识产权关键词》,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26-227页 。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4]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6-558页。
[5]何莉华:“对商标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的再思考”,载《经济与法》2004年第9期。
[6]Inge.Govaere,<The Use and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C>,Sweet&Maxwell, LTD, 1996, P78--P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