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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
作者:冯晓青
[摘 要]:知识产权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中,一个重要特点是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这种扩张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中都有体现,特别是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表现尤为突出;具体体现为权利保护客体扩大、权利内容增多、权利期限延长等方面。知识产权的扩张背后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法律,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扩张维持一种动态平衡关系。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知识产权;扩张;利益平衡
[论文正文]:

商标映射的一组含义作为被自己“占有”的私人财产来使用。这些含义本来是严格地处在公有中的,或者至少是公有中的思想。淡化性质的使用者被排除于依附于商标的一组特定的含义中(不论是商业性的还是不断增长的非商业性的环境中)。这样,在实体公有领域的自由表达规范就与商标专有权领域中的财产规范相冲突。在这种商标专有权中,商标权人有权控制商标的选择性含义。然而,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专有控制地位有利于商标权人减少和抑制这种冲突。

  (二)商标权扩张的利益平衡缘由

  从商标法发展的整体趋势看,商标专用权的扩张是商标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商标权的扩张不是没有原因的。对这种扩张同样能够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加以认识。商标制度既是一种保护商标权人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促进有效竞争的制度。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的设计应当是制度主体有平等的机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并且整个社会财富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商标法亦不例外。商标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只是商标权人、消费者或者商标权人的竞争者任何一方,而是这三者的综合,也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由于商标权是一种专用权,或者说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的行使直接表现为对竞争者从事相关市场活动的控制甚至抑制,因为商标权的授予意味着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尽管商标法是在生产商标商品的层次上限制竞争的,它却在更高的层次上促进了竞争。这具体表现为,商标法通过商标标识商品来源进而上升到凝结产品质量信誉和厂商信誉的机制,有力地刺激了厂商通过降低商品成本、改进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在市场中赢得更多的消费者,从而赢得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从长远来看,商标法通过促进竞争的机制,增进和激发了有效的竞争,这将增加总体的社会福利。促进有效竞争也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商标法需要在这种看起来是对立的利益追求中求得理想的社会效益,必须在商标权人、消费者和竞争者之间实现利益的均衡,其中特别是商标权人和竞争者的利益均衡。

  商标法中的利益平衡,从商标权的扩张层面上认识,体现为一种动态平衡。具体表现为影响商标法利益平衡的因素始终处在变化的状态中。这些因素的变化主要又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贸易的活跃,商标的使用价值越来越大,商标逐渐超脱了原来的表示商品的来源的最初含义,而转化为一种具有资产价值的财产,转变为厂商开拓市场、占领市场进而获得丰厚利润的法宝,因为企业的商标越知名,其实际的市场竞争力也将越大??商标对消费者的魅力与商标的美誉度有很大关系。正是基于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就有必要充分地为商标展示商品信息的作用提供广阔的空间。这样,商标的范围扩张就是自然而然的事。确实,随着商标功能的提升,应尽量让人们利用各种要素和因素的组合来实现商标的更广泛的目的。商标转让权和商标反淡化的扩张,也可以从这里得到解释。就商标转让权来说,由商标转让连同企业的转让到商标转让连同企业信誉的转让再到商标权的自由转让的扩张,逐渐便利了这种权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市场流转,为商标发挥最大化的市场效用和社会效用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就商标的反淡化扩张来说,商标的反淡化大大提升了对商标的保护,淡化的原因也与厂商培置的商标美誉度有直接的关系。淡化者正是欲借商标的这种美誉度自由“搭便车”。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淡化者在不付出培育商标的成本的基础之上却通过映射与被淡化商标的联系获得额外的利益,在经济上是“最合算”的。然而这种行为却是一种产生负外部效用的行为,对商标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与著作权、专利权扩张一样,单纯的商标权的扩张无疑会打破商标法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因为在一定的意义上,单方面的权利的扩张意味着商标法中其他利益当事人的权利的削弱,特别是商标权人的竞争者在商标法中的利益的削弱。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显然必须进行相关的利益调整,而不能是单方面的权利扩张,否则利益失衡的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为了使商标权的扩张朝着利益平衡的方向走,无论是商标权的客体的扩张还是商标专用权的扩张,都必须对被扩张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将被扩张的权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中,以确保商标法中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竞争者利益的均衡,实现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有效地促进竞争的目的。

  以商标权客体的扩张为例,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急速发展、商品流通的加大,需要使商标的构成更加灵活,为商标权人获得全面的商标权保护提供法律基础,却必须兼顾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在被扩张的商标权的客体中,对商标显著性的强调就是体现。商标权客体的法律调整可以说深刻地反映了商标权人、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互动关系。显著性要求作为商标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保障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的前提。没有这一要求,消费者在商标法中的利益将无从实现。同时,这一要求也是对竞争者的公平体现,因为既然取得了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权人就应当使其商品在市场中通过商标的信息转换作用而加以区别,没有这种区别,商标权人就没有资格获得商标法的法律保护。鉴于此,即使商标权人在获得商标权后,如果因为商标“通用化”而丧失了显著性,那么就不应再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像我国《商标法》的新近修改,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记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使用的区分,则是商标法在注重维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同样重视商标法中涉及的在消费者利益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再以商标转让权的扩张为例予以说明。商标转让权扩张到自由转让,是以确保商品“一致性”为前提的。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则是确保商品质量的一致性,这体现了在给商标权人在市场中运作商标以更大自由度的情况下,对消费者利益的确保,同时也体现了对竞争者利益的间接保护,因为如果受让的商标质量比先前的差,却同时享有了原来的商标的信誉占领市场,这对竞争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最后以反淡化为例加以说明。商标法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反淡化保护限于驰名商标,这主要是体现了对竞争者的利益的照顾。如果一般的商标专用权也及于对非类似商品使用的控制,商标专用权就被不适当地扩大了,竞争者则不适当地受到了限制。这对确保有效的竞争、在有效的竞争的基础上实现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不利。

  【注释】

  作者简介: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1]郑成思.著作权的概念与沿革[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习[C].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68-87.

  [2]田雨.美再延长著作权保护期[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01-22(1).

  [3]袁咏.数字版权[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

  [4] WilliamLandes,RichardPosner.AnEconomicAnalysisofCopyrightLaw[J].JournalofLegalStudies,1989,(18):333.

  [5] BulteV.IgleheartBros.137F.492,499(7thCir.1905).

  [6] TrademarkActof1946,10,15U.S.C.1060(1994).

  [7] Pepsico,Inc.,416F.2dat288.

  [8] [美]商标法(第39条).

  【出处】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写作年份】2004

  【学科类别】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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