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摘要]:
[关 键 字]:心理学研究危机 “人性”与“物性” 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定位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特殊性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原则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
[论文正文]:
由此产生的第二个问题,便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原则。因为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和具体的研究方法系统,是一篇大文章,甚至可以写一本书,这里只提出一些研究原则。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必须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特点,采取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不搞迎合传统心理学研究方法的削足适履。
一是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要通过深入司法实践,收集大量案例,从中寻求规律。调查中不仅要研究行为,更要研究产生行为的心理原因,要通过找犯罪人谈话,引导他们进行自我剖析,从而发现走向犯罪的心理学规律。也可通过心理测试和统计,研究犯罪人的个性,探索什么样的个性缺陷易于走向犯罪,找到适合于多数犯罪人的大数规律(这样的样本达到一定数量,就具有实证的意义)。张春兴教授提出心理学研究要采取“人性”前提取向,以区别于自然科学的“物性”前提取向,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个题目太大,不好把握,具体到犯罪心理学,笔者认为还是要侧重研究大家所熟悉的犯罪人的“个性”(personality),而且把重点放在“个性”中的社会心理缺陷方面,研究哪些严重的社会心理缺陷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决定关系。记得潘菽教授在我国犯罪心理学创建初期就大力提倡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的学风,他指出:“我们要用我国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案例材料以及从这些经验和案例材料中提炼出来的理论来训练他们(指有关的实际工作人员和学生)”,破除渗透在我国心理学研究中的痼疾化的崇洋学风,“这本《犯罪心理学》(指罗大华等编著的《犯罪心理学》修订本)经历的研究和编写工作所取得的可喜成果不仅有它本身的意义,还有它更广泛的意义,在一定程度内证实了我国的整个心理学应该并可能有自己的特色并走自己的道路。”当时,该书的主要研究方法就是调查研究,联系实际,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虽然不够完善和系统,但笔者认为对这种基本的研究方法至今仍应提倡而不应鄙薄则是符合潘老本意的。
二是准实验研究原则。心理学研究当然要重视实证,但不应把实证局限在实验室实验的设计上,而应注重通过司法实践对研究结论进行检验的实证意义;同时,在实证研究过程中也要反对“实证主义”,强调每个环节都必须实证(这是难以实现的)而排斥创造性思维。实际上,任何实证研究大都是在科学假设的基础上,根据所获得的材料进行抽象与概括、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等方法进行必要的推理判断的。以往的大科学家、思想家(如中国的孔孟,外国的牛顿、爱因斯坦)都是善于运用创造性思维的大师。实证研究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并无固定的模式。弗洛伊德的无意识理论主要是根据临床观察和自我体验获得的,皮亚杰的儿童认知研究注重个案,并未进行广泛取样的实证研究设计。当然,任何思维的成果和结论仍然必须进行再次的实证或实践检验。对犯罪人并非不可以进行实验研究,但这种研究应放在社会大背景中进行,即在法律和伦理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现场或准现场的模拟实验研究。如作案对象排查研究,作案心理轨迹及动机研究,对作案者的个性研究,变态心理犯罪的实证研究,矫治方法和矫治效果的实证性检验等。对研究结论,不要求立刻选取对照组进行实证检验,而应通过一定时期的社会实践来检验。确立准实验研究的原则,是考虑到犯罪情境的复杂性、犯罪人动机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破坏性等特点,使研究过程尽量接近实际而进行的实验设计。实验对象应是实际生活中的真实对象而不仅仅是随机抽取的少量样本。当然,对准实验研究的结果要进行反复多次的实践检验,以考察其是否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真实性即可移植性。
三是“事后研究”和合法性原则。犯罪是具有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们很难在突发性、个别性的犯罪行为发生前得知它即将发生,并进行跟踪观察研究。这和其他应用心理学(如教育心理学、劳动心理学)的研究有很大的区别。对绝大多数犯罪人只能进行“事后研究”。所谓“事后研究”,是指在犯罪人被抓获并被定罪量刑后,当其有了悔罪表现愿意配合研究时,对他们进行调查谈话和心理测验等项研究。就像研究战争不必再发动一次战争、研究历史不能再造历史一样,研究犯罪心理不宜重复原犯罪行为过程,以免造成社会危害和对犯罪人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在研究设计上,必须遵守法律和符合道德要求。“事后研究”又称“从后思索”,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成功地运用的一种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强调:“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现在的问题在于,怎样认识这种方法的科学性。从表面上看,这一方法好像重视回忆,其实它是在犯罪事实作为进程充分展示后而进行的一种反思。它同样具有实践性和预见性。爱因斯坦曾对此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说,“科学必须建立各种经验事实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我们能够根据那些已经经验到的事实去预见以后发生的事实。”
四是坚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发现概率的原则。在自然科学领域,实验数据的取得几乎就接近于科学结论,极为重要。在心理学研究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要获取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某种精确的量化数据是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只能求其次,即在承认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某种模糊性与偶然性的前提下,力争通过统计学的研究,发现犯罪心理与行为的概率,找到普遍规律。任何企图通过实验获取“犯罪心理图谱”或“犯罪人大脑扫描”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和违反心理学研究规律的。同时,我们也要反对那种不重视数据,不搞任何实证研究,只凭某个案例进行经验判断,或者只凭研究者的灵感臆造规律,以及任意地搞“学科杂交”、“学科嫁接”的非科学态度。学科杂交并非不可,但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绝非科学的态度。
五是着重发现犯罪心理学的特殊规律以求实用的原则。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它的研究目的全在于应用。我们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既要运用人的心理的普遍性规律来理解或解释犯罪行为,更要发现在犯罪活动领域有别于正常人心理的特殊规律,从而做好犯罪的预测与预防,惩罚与矫正。这种特殊规律发现的深度与广度,就成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基石与框架,决定了它实用性的大小。只有对犯罪心理的特殊规律研究越深,犯罪对策心理才能十分准确地做到有的放矢。而犯罪对策心理的研究又是犯罪心理学应用价值的具体体现。那种单纯运用心理学的一般原理来解释犯罪现象的倾向,或者仅仅停留在这样或那样解释犯罪现象而忽视犯罪心理学的应用价值,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三大块”(总论、各论、对策论)的学科结构已经过时,需要另起炉灶的意见,是令人费解的。
四、今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向
这是一个大题目,在短短的篇幅中很难说清楚,本文仅仅根据研究进程中出现的困惑,谈几点有针对性的意见。总的想法是,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不能墨守成规,要与时俱进,要在充分肯定犯罪心理学20多年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开展犯罪心理学“学科定位”与犯罪心理学方法论的研究。
犯罪心理学到底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它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抑或是偏重于社会科学的中间科学?抑或是带有浓厚人文科学色彩的边缘科学?需要仔细研究。要充分弄清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的特点和研究方法的特点,把它从一般的心理学研究中分化出来,在保持传统心理学研究若干基本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其特点逐步建立自己的方法论基础和方法学系统。从冯特开始的现代心理学的研究,崇尚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从促使心理学脱离哲学母体,开创心理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角度看,值得称道。但是,自然科学在脱离哲学后即与哲学断了联系,完全依靠实证来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这种思路在心理学研究中未必可取。心理学的研究,需要在脱离母体之后不忘母体,在遇到难以实证的问题时,更多地依靠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系统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上提出科学假设,并通过若干个案研究或小范围的试验性研究和社会实践的验证来得出结论,确立自己的理论体系。那种只对数据和统计顶礼膜拜(有时发展到“假数真算”的极端),反对逻辑思维和判断,动辄称之为“思辨”的倾向,其实是禁锢了研究者自身的合理思维,陷入研究方法单一化、简单化的泥潭中而无法自拔,反而妨碍了研究的进程。
(二)总结回顾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几次争鸣的意义。
例如,“犯罪心理结构”(structure of criminal mind)同“犯罪心理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mind)之争,“犯罪综合动因论”(synthetic agent theory of crime)和“聚合效应论”(theory of convergence effect)之争,对犯罪人本质的认识??犯罪行为是外因刺激下的“偶然性”为主,还是在自身犯罪心理驱使下的“必然性”为主?以及近年来对于以往研究成果如何评价的争论等,都有必要作综合性的探讨,探求其实质,从中吸取有关犯罪心理学方法论和方法学的有益经验。笔者主张,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既要反对完全沿着自然科学的实证道路来规范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的倾向,也要反对对过去的研究成果持“过时论”的虚无主义态度。我们要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地修正过时的结论,但任何新的研究都是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应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开拓进取。
(三)以应用为本,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全在于应用,离开应用它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决不能离开这个正确的方向,去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写出连同行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课题的设置中,时刻不忘研究对策心理??当发现某一领域(如毒品犯罪、高科技犯罪、恐怖犯罪)或某一群体(如权钱交易产生腐败群体、足球流氓群体、黑社会性质群体)的犯罪心理规律时,随即应考虑怎样进行综合治理,怎样予以预防和矫治,如何服务于司法实践,以提高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实用性。
(四)加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建设,夯实理论基础。
一门学科能否立足于科学之林,关键就在于它有无自身的特殊规律和反映此领域有别于彼领域的基本理论。否则,就会使对犯罪心理的研究,成了普通心理学加案例,或一般心理学规律在犯罪心理学中的数据论证。人们已经熟知,劳动心理学、文艺心理学、创造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等都有其自身或多或少的特殊规律,从而使这门学科不能被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所吸纳或兼并,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犯罪活动是犯罪人对社会游戏规则和利益的破坏,而且是应受惩罚的行为,犯罪人敢于以身试法,其特殊的心理活动当不言而喻。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应围绕犯罪心理综合动力(即犯罪心理结构)、犯罪行为的共同原因和模式、不同犯罪的特殊原因和模式、犯罪人个性缺陷的形成和发展、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犯罪心理的测试和检验、犯罪人的矫治、犯罪预测和预防这些基本问题展开。不能认为,这是老套套,要推倒重来。你可以得出新结论,但是不能抛开这些基本问题不顾。
(五)加强对现实犯罪问题的心理学研究,使之紧密联系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