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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取向的思考
作者:佚名
[摘 要]:近年来,关于心理学研究“危机”的议论逐渐多起来;母体的“危机”对其分支学科必然带来影响,这促使我们加强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取向的反思。心理学研究的“危机”主要反映在研究对象上没有严格区分物质和精神、“物性”和“人性”,在研究方法上沿袭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需要明确它的学科性质是偏向于社会科学的中间科学和带有浓厚人文色彩的边缘科学。因此,在研究方法上,不能拘泥于自然科学式的实验室实验研究的方法,而应更多地采用社会科学的以社会为背景的实践检验方法;既要注意到人的生物性方面,更要侧重研究人的社会性方面。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原则、研究方法和具体的研究方法等问题。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心理学研究危机 “人性”与“物性” 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定位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特殊性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原则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
[论文正文]:

      一、 从“心理学将被逐出科学圣殿?”谈起

  近年来,论及心理学研究危机的文章已有数篇,其中颇受人们关注的是中科院动物所伍一军研究员写的一篇《心理学将被逐出科学圣殿?》[1]和台湾师范大学张春兴教授发表的《论心理学发展的困境与出路》一文[2]。上述文章,读后引起了很多思索。显然,伍一军研究员所说的“科学”的概念是指的自然科学;张春兴教授也指出:“心理科学自始即在理论与方法上以自然科学马首是瞻”,心理学研究的是“人性”,自然科学研究的是“物性”,“现代心理学对人性的研究,自始即采自然科学研究物性的取向”。上述见解画龙点睛,找到了心理学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由此想到我国的心理学长期以来作为自然科学的一个分支、隶属于中科院生物学部,一些研究者不加分析地全盘沿用自然科学的研究体系与方法的悲哀。

  不言而喻,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别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这种区别,至少有以下几点:(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自然科学研究的是物质,心理学却研究的是人的精神;(2)研究对象的双重性:人是“灵”与“肉”的有机结合,他既是自然人同时又是社会人。人与动物同属于生物界,但是人却有着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灵气”,即人的社会性与千差万别的个性,而其他动物只具有遗传决定的生物性和因躯体状况差异而存在的个别性,这就是张春兴教授所说的“人性”与“物性”的不同。所以,单纯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的生物学方面不足以揭示人作为万物之灵的奥秘,必须同时研究人的精神与心理活动。(3)影响因素的多元性:既然单纯研究人的遗传与生理原因不足以揭示人的行为的多样性,必须同时研究影响人的行为的社会原因,才能了解人的心理的复杂性。人的个性的多样性即由此而来。尤为重要的是,人的个性的主观性使得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在观察同一事物或接受同一刺激时会出现不同的感知觉,产生千姿百态的行为反应。(4)难以观察和测知的非精确性: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另一个重要标志,那就是它不具有形体,不能在显微镜下或以其他方式被直接观察到,也不能像某些特殊物质的放射性(如α、β、γ射线)那样被准确地测知。心理学研究的特点之一就是对人的心理的研究和测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误差,遵循的是大数规律及概率论。(5)研究过程的互动性。对人的心理的研究,与对物质的研究不同。物质对象具有客观确定性,人的心理却具有主观互动性与不确定性。无论研究情境如何精密设计,总无法避免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主观因素的互动所造成的偏差。张春兴甚至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韦伯和库克(Weber & Cook,1972)列举的被试在实验情境中的4种类型认为“由于人研究人所形成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无法达到根据外在行为表象以了解内在经验的目的”。以上几点是人们公认、没有异议的。

  然而,心理学的悲哀恰好在于,它在研究方法上没有注意到人们早已公认的人的心理的特点,从传统的研究方法上看,基本上沿袭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搞自然科学式的“实验”研究。这样,这种实验研究充其量只能揭示人的心理产生的若干生理机制和简单的心理现象(如婴幼儿的空间知觉、记忆等)的活动规律,而无法揭示人的行为的复杂方面(保守与创造、卑劣与高尚、守法与违法、伟大与平庸、科学与迷信)的原因,永远无法绘制出诸如遗传基因图谱、癌症异变的基因图谱那样的人的心理的基因图谱,并给予准确的定量分析。其原因就在于人的心理是无形的,它除了受到生理因素的制约外,还受到众多的社会因素的制约,除了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还受到主观因素的制约,而社会因素尤其是主观因素是无法在实验室完全加以控制的。

  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一大特点是可重复性,通过实验室研究控制各种刺激变量使之达到同样的结论。为了做到这一点,在心理学史上,心理学家们开始了艰难的探索与跋涉。[4]老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家们研究S�R,认为行为的变化仅仅来源于刺激,结果他们被讥讽为“肌跳心理学”,即没有人的心理的心理学;新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家们又提出S�O�R,但是,O又怎样去研究呢?还是一个黑箱而无法解决。精神分析心理学家??伟大的弗洛伊德(Freud,S)根据自己丰富的临床经验,提出了无意识理论以及性(力必多,Libido)原动力理论、人格结构理论等,但是从严格的自然科学方法论的眼光看,他的研究又缺乏实证依据,难以被实验研究所证实。既然自然科学的方法、实证研究的途径无法完全解决心理的问题,于是种种玄学、易经乃至邪教、“科学算命”便应运而生。心理学的领域便有些四不像,显得鱼龙混杂,既非“科学”,又非迷信,在这种情况下,怎能不被“逐出自然科学的圣殿”,怎能不产生种种困惑,遇到难以克服的困境呢?

      二、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面临着同样的困境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一开始,埃宾(Ebing,R.)、龙勃罗梭(Lombroso,C.)等主要从遗传、生物基因方面探索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弗洛伊德等又从人的本性上(破坏性、本能需求)认为人人皆可犯罪,还有人从社会控制上探讨犯罪原因。这些研究都带有很大的片面性,用自然科学的实证眼光看,他们的研究都不符合严格的观察、测量、控制、实证、应用等程序,都存在着缺陷。

  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基本上是成功的。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里,形成了专业研究人员与实际部门的研究人员相结合的研究队伍,从事以犯罪心理学为先导的法制心理学研究,硕果累累,是心理学各分支学科中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2000年,中国大陆出版各种法制心理学专著、教材、工具书184种,发表论文、实验及调查报告2835篇[5]。本世纪以来,又出版发表了一批著作和论文。一些著作和论文获得了国家或地方、本系统最高领导机关或本单位的不同等级的奖项。由于它植根于生活,为司法实践服务,很受实际工作者的欢迎,但也有类似的研究方法上的困惑。由于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犯罪人)和研究过程(由于犯罪行为的隐秘性,很难跟踪犯罪过程进行研究;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决定了研究者不能设置同样场景做重复研究)的特殊,研究者在犯罪心理学乃至法制心理学研究中采取了某些不同于传统的心理学研究方法,例如:(1)使用社会科学调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数百名罪犯的调查研究,通过个别谈话和问卷调查,查明犯罪人走向犯罪的多种主客观因素和心理演变过程;(2)根据促使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多种心理因素和心理学关于人格结构的理论以及系统科学原理,提出“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综合动因论”等科学假设,并通过大量心理测试资料和司法实践予以佐证,使之上升到理论;(3)开展对犯罪人的心理测试、问卷调查和谈话,从中收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4)预设场景和条件,进行矫治方法的比较研究;进行测谎技术、证人证言、侦察审讯技术和犯罪人若干生化指标的实验研究;进行盗窃犯及其他犯罪类型的比较研究;设置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犯罪人和常人的认知比较研究、影响被告人供述因素及其对策的研究等;进行公安、司法干警职业心理素质的研究;进行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实验研究(以上列举,难免挂一漏万)。上述研究,因其和心理学传统的实验室研究、同步观察研究、选取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的统计研究有所不同,因而受到质疑。诸如,“注重经验研究、定性研究、个案研究、思辨研究”“缺少实验和实证检验,其概念缺少科学性”等。

  进入新的世纪,又有一些研究者提出犯罪心理论证的“新思维”,认为以往的研究均已过时,需要另起炉灶,搞学科嫁接,在研究方法上只凭研究者的主观感受和灵气,不需要通过实证,便可以另辟蹊径。正如一位分析家所说,“在心理学领域里,任何人都可以在知其一点皮毛的理论上构建自己的领地”。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至今没有达到在研究方法上的共识,在基本理论方面仍然存在着若干分歧。虽然学派林立象征着繁荣,但是,对学科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的基本的共识仍然是需要的。鉴于犯罪心理学的母体??心理学本身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存在着缺陷,如果我们不能从研究方法和方法论上给犯罪心理学找到一条出路,而完全沿袭心理学传统的研究方法,犯罪心理学同样面临着“被逐出科学圣殿”的厄运。

      三、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和研究原则

  伍一军的文章有一段话很精辟:“面对心理学将被逐出‘科学’圣殿的严峻局面,心理学家若……任其发展,不进行学科的改革以顺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最终很可能就难逃被社会淘汰的厄运”。笔者尤其同意伍一军的建议:“现在,如何分化心理学各学科,并重新确立心理学的正确的研究模式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毕竟,比较清楚的一点是,若缺乏对心理活动本质的正确理解,我们就不会相信对自然和社会的正确认识,也不大可能寄希望于‘大脑扫描’一类的实验所获得的信息形成正确的认知感”。顺着这样的思路,笔者谈谈对心理学特别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的思考。

  人的心理活动的本质及其特殊性是什么?这是研究方法论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物质和精神两者之间正确的辩证关系。物质是第一性的、可观测、有形的实体,对物质的研究可以观察到它的形态并测量到精确的数据和据此绘成图谱。精神是第二性的,它既是特殊物质的派生物,同时又是对大千世界(包括自我)的主观反映,由于人的精神和心理具有不同于物质的特点(不具形体、难以测量和精确量化、具有主观性),因而对人的精神、心理的研究必须区别于通常的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研究方法。例如,既重视人的生物性和心理的生理机制,更要重视人的社会性和个性的复杂性;既重视实验室研究,更要重视通过社会实践进行准实验研究;既重视量化研究,又要看到这种研究的非精确性与概率性;既重视传统的实证研究,更要重视社会科学的实践研究和“事后研究”;不必拘泥于形而上学地看待一人一事的“可重复性”,而应更加重视通过社会实践检验研究结论的正确性。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上,我们既要坚持传统心理学研究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又不能在头脑中存在着某种固定的“图式”,认为凡是不符合这种“图式”的便不科学,而应更多地看到这门学科的特殊性及其研究方法、研究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是否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千万不要把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创造性思维当“思辨”;把实验当成唯一的“实证”手段,否定司法实践检验的科学性;不要割裂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辩证关系,忽视两者的同一性;不要轻视经验总结的研究方法,把它等同于“经验主义”,而应强调对经验研究普遍意义的实证检验。同样地,我们也应反对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所谓“新思维”,即单凭研究者的灵感和悟性,忽视实证检验、另辟蹊径的随意性倾向。

  为了找到犯罪心理学正确的研究方法,由此产生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心理学的定位。笔者认为,从分化心理学各学科的观点看,心理科学可分为侧重于研究其生物实体和生理机制对心理影响的心理学与侧重于研究人的心理的社会性和社会影响方面的心理学两大部分。这两大部分在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不同,即前者主要使用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研究的实证方法(同时注意到人的社会性方面),后者主要使用社会科学的以社会为背景的实践检验的研究方法(同时注意到人的生物性方面)。犯罪心理学无疑应隶属于后者。那就是说,犯罪心理及犯罪行为的产生,虽然有其生物性及身心缺陷方面的原因,但主要是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其个性中存在或积淀着严重的社会心理缺陷。只要定位明确了,在方法论上便不会有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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