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
[摘 要]:没有任何两个学科像犯罪学与刑法学这样特殊,它们在名义上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这种特有的现象造成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从犯罪学产生至今就一直模糊不清,对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发展都有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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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两个学科像犯罪学与刑法学这样特殊,它们在名义上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这种特有的现象造成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从犯罪学产生至今就一直模糊不清,对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发展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因而,划清这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对两个学科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
学科界限是在学科产生、发展和成熟的历史过程中不断明确出来而被人们逐渐认识的。这个过程是学科发展与学科理论满足社会实践需求互动的结果。犯罪学与刑法学具有非常特殊的关系,它们表面上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因而在犯罪学诞生的初期,这两个兄弟般的学科为了各自的生存和发展曾发生过激烈的论争,在犯罪学界,这种论争的最直接后果是出现两件至今未结的学案,使犯罪学至今连自己的概念、性质和地位都不能明确。第一件学案是关于犯罪学的诞生。在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贝卡里亚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是近代刑法学产生的标志,奠定了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贝卡里亚是近代刑法学的奠基人。然而,在犯罪学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也产生于贝卡里亚,他的《论犯罪与刑罚》是犯罪学产生的标志,贝卡里亚是犯罪学的奠基人。由于这种观点的始作俑者是创建犯罪学的最重要人物之一??菲利,欧洲早期的犯罪学家大多也都持这种观点。使这种观点在犯罪学界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称:“犯罪学起源于18世纪晚期。那时的人道主义思潮反对刑事审判和监狱制度的残酷、武断和低效能,出现了所谓犯罪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里亚、英国的罗米利、霍华德及边沁。……到19世纪下半叶产生了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当然,关于犯罪学的产生,在犯罪学界还有其他的不同观点。例如最集中的观点是认为犯罪学产生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的发表,或者说产生于意大利实证学派。我们这里的问题不在于犯罪学到底产生于何时何地,而是为什么把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的刑法学的产生作为犯罪学的产生来对待,把同一个人作为两个学科的奠基人?第二件学案是关于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及其论争的归属问题。对于历史上这两个学派的论争,在刑法学界被称之为刑法学上的两派之争,例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甘雨沛教授指出,刑事古典学派是在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刑法理论思想的一个学派。刑事实证学派是19世纪末出现的一个刑法理论思想流派。这两派属于刑法学学派,它们的论争属于刑法学学科内的学派之争。但是,在犯罪学界又把这两派的争论称之为犯罪学上的两派之争,而且持这种观点的大都是犯罪学界的重量级人物。《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也持这种观点。而且持以上观点的人都认为犯罪学产生于18世纪的贝卡里亚。青年学者吴宗宪指出:犯罪学家往往把古典学派看成是犯罪学学派,而刑法学家往往把古典学派看成是刑法学派。这种现象实际在犯罪学界至今仍然存在着。
这两件学案表面看来涉及的是学术事实,而实质上涉及的仍然是理论问题,根源就在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界限不清。在犯罪学没有形成和诞生以前,在除了刑法学之外没有其它学科研究犯罪的情况下,不仅在理论上普遍认为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而且在事实上也赋予了刑法学对犯罪研究的垄断地位。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不仅有对犯罪人的研究,还有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原苏联早期的刑法学也研究犯罪原因,新中国的刑法学著作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还都有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这里其实就隐含着上述的认识并表明着上述事实。在犯罪学即将诞生和诞生之初,犯罪学家与刑法学家发生了激烈的论争,双方相互否定对方的独立学科地位。对于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论争这段历史,原南斯拉夫一位犯罪学家帕施奇教授有过非常清晰而恰当地叙述和评价,他说:“西方犯罪学形成以前,古典学派在刑法上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刑法学是犯罪领域唯一的一门科学。”它把犯罪只作为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当时是尽可能地扩张法律的构造和刑法学。历史地和社会地研究犯罪被认为是不科学的,所以,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犯罪遭到了刑法学理论家们的反对。当犯罪学形成的时候,犯罪学家曾把犯罪学看得高于刑法学。菲利曾反对刑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主张犯罪学包容刑法学。我国一位犯罪学学者也指出:“从该书(《即犯罪社会学》)的理论框架上看,菲利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犯罪学概念。对菲利来说,‘犯罪社会学’不仅已经变成了犯罪学的同义语,并且是一门包含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内容在内的集所有刑事科学之大成者。”认真研究菲利的两部代表作《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会发现,他的所谓犯罪学一般都是指研究犯罪的科学,即“犯罪科学”。他的犯罪科学的概念包括刑法学在内。他把凡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学科都包括在他的犯罪科学即犯罪社会学概念之中,这样,刑法学自然也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学科。所以,刑法学的产生就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产生,刑法学的鼻祖就是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奠基人;刑法学的学派,也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学派。在菲利看来,作为学科,刑法学就是他的犯罪社会学(也是他的犯罪学)的一部分;作为学派,尽管可以称为刑法学派,但是,仍然是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一个学派。在这里,菲利不只是彻底模糊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而是取消了它们的界限,把刑法学包括在他的犯罪学(犯罪社会学)之内,把刑法学的一切问题都看作是犯罪学的问题。自然,犯罪学家们的这种极端的观点遭到了刑法学家们的反对。
尽管刑法学家与犯罪学家的这场争论已经成为过去,但是,他们的分歧还远远没有结束。当犯罪学已经用自己的实践和理论证实了它的价值时,刑法学家仍然坚持刑法学对犯罪学的主导地位。那些长于法律教条的刑法学家把犯罪看作是个人现象那样来对待犯罪学。按照这种观点,犯罪学的科学成果要为刑法学和刑法学的实际运用服务。与此相反,犯罪学家则坚持,随着犯罪学的发展,刑法学将失去自身的意义,而被犯罪学所取代。从上述论述所透露的信息,看到了犯罪学诞生和成长的艰难历程,看到了两个学派(学科)所坚持的理论观点的某些深刻的片面性及其产生的原因。这种表面看来的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论争,不仅首先在于犯罪学“不知自我”,对自己的概念不明确,而且也与刑法学对自己的研究对象不准确有关。一言以蔽之,问题的根源在于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不清。实质上,历史上所谓的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论争,在深层上表现和反映的也是两个学科的论争,有些争论的问题本身就是学科上的问题。
学科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犯罪学从形成到正式诞生也有一个过程。如果说19世纪初、中期的犯罪统计形成了犯罪学作为学科的理论生长点,那么,到19世纪后期龙勃罗梭“发现犯罪人”(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行为),并确立了犯罪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同于刑法学的法律逻辑研究方法),在客观上就出现了一个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与刑法学完全不同的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犯罪的学科的犯罪学,在对古典刑法学理论和刑事政策的批判中,表现为刑法学中的实证学派,在与古典学派的论争中孕育、成长而诞生。只不过是当时把这个新学科命名为犯罪人类学而不是后来的犯罪学。菲利曾明确指出:只是从《犯罪人论》第一版(1876年)开始,犯罪人类学才自称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犯罪人论》的出版建立了一个运用不同方法和具有在古典刑法中所不能发现的科学促进作用的新学科。所以说,龙勃罗梭发表《犯罪人论》可以看作是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学已经产生。但是,准确地说,最初,龙勃罗梭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学的学科意识,他要建立的是“犯罪人类学”,强调犯罪研究的人类学方法,而当时菲利的犯罪学学科意识也并不很清楚,他要建立的是“犯罪社会学”,强调犯罪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到1885年加罗法洛以《犯罪学》命名而出版自己的著作,虽然与后来的犯罪学相差很远,但是,作为明确的标志,表明了“犯罪学”作为学科已经正式登上了学科舞台。
法国犯罪学家乔治?比卡说:“犯罪学不仅仅产生于刑法的不足,同时也为刑法的新生创造了条件。”这句话精辟地概括了犯罪学诞生的原因和犯罪学在与刑法学的特殊关系中成长的过程,也从侧面反映了两个学科和学派的论争。刑法(不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目的(直接而非间接的)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控制、减少和消灭犯罪(期待和期待的实现不是一个问题)。在反对罪刑擅断主义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古典刑事法律制度,如果能够胜任它所期待的任务,把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犯罪学的诞生肯定会大大推迟。正是古典刑法制度及其刑法学在面对不断增加的犯罪表现出令人失望的客观现实,为犯罪学的诞生带来了动力和机会。犯罪学是承载着解决现实犯罪剧增的使命产生的。因而,从关注、审视现实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制度出发,批判古典刑法和刑法学理念,改革古典刑法制度,就成为犯罪学产生时和产生后的最直接、最现实的迫切任务,也是犯罪学成长的客观需要。古典刑法和刑法学面对无情的批判和否定,在坚决捍卫自己的立场和原则的过程中,有时也未免表现出某种片面。这不仅表现为混淆两个学科的界限,而且想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独立学科地位。这种极端的做法既与两个学科理论论争的激烈程度有关,更与学科意识和学科发展水平和程度有关。
综上可以看出,犯罪学界的两件学案,无论是关于犯罪学的产生问题,还是关于两个学派论争的归属问题,都直接源于在犯罪学产生之初两个学科互相否定、互不承认。刑法学认为它包括犯罪学,犯罪学没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相反,犯罪学认为它能包括刑法学,因此把刑法学的问题视为犯罪学的问题,把本来属于刑法学的产生和学派争论,视为犯罪学的产生和学派争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现在的这种评价,是以现在的学科认识和标准为前提,以现在的眼光去看历史的事情,而当时论争的实际情况并不是以今天的学科划分和认识来进行的。
(二)
对犯罪问题的古典派与实证派的论争,虽然在刑法学理论中可以看作是刑法学理论上的学派论争,但是,实际上反映了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的对立,反映和表现了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的论争。因此,对于古典派与实证派的论争,既可以说是刑法学两个学派的论争,也可以说是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的论争(至少对其中的某些问题可以做这样的评价)。但是,就是不能认为它们是犯罪学中两个学派的论争。因为,这不符合客观实际。在犯罪学中本来就不存在这样的两派之争。把这两派的论争视为犯罪学上的论争,其逻辑前提是犯罪学包括刑法学。这不仅在理论上是不合适的,而且这样做的实际结果也适得其反,不仅犯罪学包括不了刑法学,而是犯罪学将被刑法学所包括,等于犯罪学自己挑战自己的学科地位。从理论学派的角度说,这两派的论争只存在于刑法学之中,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之间的论争是刑法学中的两派,而不是犯罪学中的两派。因为,这两派所争论的绝大部分问题,都是刑法和刑法学的问题,而不是犯罪学的问题;刑法学中的实证学派只是运用犯罪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刑法和刑法学问题而形成的刑法学派。具体地说,这场论争是犯罪学以实证的方法,从社会和人的角度,全面、整体地观察和研究犯罪现象(不只是犯罪行为)而得出的理论结论,用以审视和批判古典刑法和刑法学理论。犯罪学一改刑法学只从法律的角度研究问题的习惯做法,从社会实际出发,就像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那样,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整体地、全面地社会科学的研究。这样,犯罪的法学研究,或者说古典的刑法学研究,在逻辑上只是整体的犯罪的社会科学研究即犯罪学研究的一部分(这实际就是菲利要把刑法学包括在犯罪学之中的理由)。古典刑法和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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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科界限是在学科产生、发展和成熟的历史过程中不断明确出来而被人们逐渐认识的。这个过程是学科发展与学科理论满足社会实践需求互动的结果。犯罪学与刑法学具有非常特殊的关系,它们表面上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因而在犯罪学诞生的初期,这两个兄弟般的学科为了各自的生存和发展曾发生过激烈的论争,在犯罪学界,这种论争的最直接后果是出现两件至今未结的学案,使犯罪学至今连自己的概念、性质和地位都不能明确。第一件学案是关于犯罪学的诞生。在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贝卡里亚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是近代刑法学产生的标志,奠定了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贝卡里亚是近代刑法学的奠基人。然而,在犯罪学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也产生于贝卡里亚,他的《论犯罪与刑罚》是犯罪学产生的标志,贝卡里亚是犯罪学的奠基人。由于这种观点的始作俑者是创建犯罪学的最重要人物之一??菲利,欧洲早期的犯罪学家大多也都持这种观点。使这种观点在犯罪学界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称:“犯罪学起源于18世纪晚期。那时的人道主义思潮反对刑事审判和监狱制度的残酷、武断和低效能,出现了所谓犯罪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里亚、英国的罗米利、霍华德及边沁。……到19世纪下半叶产生了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当然,关于犯罪学的产生,在犯罪学界还有其他的不同观点。例如最集中的观点是认为犯罪学产生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的发表,或者说产生于意大利实证学派。我们这里的问题不在于犯罪学到底产生于何时何地,而是为什么把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的刑法学的产生作为犯罪学的产生来对待,把同一个人作为两个学科的奠基人?第二件学案是关于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及其论争的归属问题。对于历史上这两个学派的论争,在刑法学界被称之为刑法学上的两派之争,例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甘雨沛教授指出,刑事古典学派是在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刑法理论思想的一个学派。刑事实证学派是19世纪末出现的一个刑法理论思想流派。这两派属于刑法学学派,它们的论争属于刑法学学科内的学派之争。但是,在犯罪学界又把这两派的争论称之为犯罪学上的两派之争,而且持这种观点的大都是犯罪学界的重量级人物。《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也持这种观点。而且持以上观点的人都认为犯罪学产生于18世纪的贝卡里亚。青年学者吴宗宪指出:犯罪学家往往把古典学派看成是犯罪学学派,而刑法学家往往把古典学派看成是刑法学派。这种现象实际在犯罪学界至今仍然存在着。
这两件学案表面看来涉及的是学术事实,而实质上涉及的仍然是理论问题,根源就在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界限不清。在犯罪学没有形成和诞生以前,在除了刑法学之外没有其它学科研究犯罪的情况下,不仅在理论上普遍认为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而且在事实上也赋予了刑法学对犯罪研究的垄断地位。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不仅有对犯罪人的研究,还有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原苏联早期的刑法学也研究犯罪原因,新中国的刑法学著作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还都有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这里其实就隐含着上述的认识并表明着上述事实。在犯罪学即将诞生和诞生之初,犯罪学家与刑法学家发生了激烈的论争,双方相互否定对方的独立学科地位。对于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论争这段历史,原南斯拉夫一位犯罪学家帕施奇教授有过非常清晰而恰当地叙述和评价,他说:“西方犯罪学形成以前,古典学派在刑法上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刑法学是犯罪领域唯一的一门科学。”它把犯罪只作为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当时是尽可能地扩张法律的构造和刑法学。历史地和社会地研究犯罪被认为是不科学的,所以,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犯罪遭到了刑法学理论家们的反对。当犯罪学形成的时候,犯罪学家曾把犯罪学看得高于刑法学。菲利曾反对刑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主张犯罪学包容刑法学。我国一位犯罪学学者也指出:“从该书(《即犯罪社会学》)的理论框架上看,菲利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犯罪学概念。对菲利来说,‘犯罪社会学’不仅已经变成了犯罪学的同义语,并且是一门包含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内容在内的集所有刑事科学之大成者。”认真研究菲利的两部代表作《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会发现,他的所谓犯罪学一般都是指研究犯罪的科学,即“犯罪科学”。他的犯罪科学的概念包括刑法学在内。他把凡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学科都包括在他的犯罪科学即犯罪社会学概念之中,这样,刑法学自然也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学科。所以,刑法学的产生就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产生,刑法学的鼻祖就是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奠基人;刑法学的学派,也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学派。在菲利看来,作为学科,刑法学就是他的犯罪社会学(也是他的犯罪学)的一部分;作为学派,尽管可以称为刑法学派,但是,仍然是属于他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的一个学派。在这里,菲利不只是彻底模糊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而是取消了它们的界限,把刑法学包括在他的犯罪学(犯罪社会学)之内,把刑法学的一切问题都看作是犯罪学的问题。自然,犯罪学家们的这种极端的观点遭到了刑法学家们的反对。
尽管刑法学家与犯罪学家的这场争论已经成为过去,但是,他们的分歧还远远没有结束。当犯罪学已经用自己的实践和理论证实了它的价值时,刑法学家仍然坚持刑法学对犯罪学的主导地位。那些长于法律教条的刑法学家把犯罪看作是个人现象那样来对待犯罪学。按照这种观点,犯罪学的科学成果要为刑法学和刑法学的实际运用服务。与此相反,犯罪学家则坚持,随着犯罪学的发展,刑法学将失去自身的意义,而被犯罪学所取代。从上述论述所透露的信息,看到了犯罪学诞生和成长的艰难历程,看到了两个学派(学科)所坚持的理论观点的某些深刻的片面性及其产生的原因。这种表面看来的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论争,不仅首先在于犯罪学“不知自我”,对自己的概念不明确,而且也与刑法学对自己的研究对象不准确有关。一言以蔽之,问题的根源在于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不清。实质上,历史上所谓的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论争,在深层上表现和反映的也是两个学科的论争,有些争论的问题本身就是学科上的问题。
学科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犯罪学从形成到正式诞生也有一个过程。如果说19世纪初、中期的犯罪统计形成了犯罪学作为学科的理论生长点,那么,到19世纪后期龙勃罗梭“发现犯罪人”(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行为),并确立了犯罪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同于刑法学的法律逻辑研究方法),在客观上就出现了一个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与刑法学完全不同的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犯罪的学科的犯罪学,在对古典刑法学理论和刑事政策的批判中,表现为刑法学中的实证学派,在与古典学派的论争中孕育、成长而诞生。只不过是当时把这个新学科命名为犯罪人类学而不是后来的犯罪学。菲利曾明确指出:只是从《犯罪人论》第一版(1876年)开始,犯罪人类学才自称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犯罪人论》的出版建立了一个运用不同方法和具有在古典刑法中所不能发现的科学促进作用的新学科。所以说,龙勃罗梭发表《犯罪人论》可以看作是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学已经产生。但是,准确地说,最初,龙勃罗梭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学的学科意识,他要建立的是“犯罪人类学”,强调犯罪研究的人类学方法,而当时菲利的犯罪学学科意识也并不很清楚,他要建立的是“犯罪社会学”,强调犯罪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到1885年加罗法洛以《犯罪学》命名而出版自己的著作,虽然与后来的犯罪学相差很远,但是,作为明确的标志,表明了“犯罪学”作为学科已经正式登上了学科舞台。
法国犯罪学家乔治?比卡说:“犯罪学不仅仅产生于刑法的不足,同时也为刑法的新生创造了条件。”这句话精辟地概括了犯罪学诞生的原因和犯罪学在与刑法学的特殊关系中成长的过程,也从侧面反映了两个学科和学派的论争。刑法(不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目的(直接而非间接的)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控制、减少和消灭犯罪(期待和期待的实现不是一个问题)。在反对罪刑擅断主义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古典刑事法律制度,如果能够胜任它所期待的任务,把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犯罪学的诞生肯定会大大推迟。正是古典刑法制度及其刑法学在面对不断增加的犯罪表现出令人失望的客观现实,为犯罪学的诞生带来了动力和机会。犯罪学是承载着解决现实犯罪剧增的使命产生的。因而,从关注、审视现实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制度出发,批判古典刑法和刑法学理念,改革古典刑法制度,就成为犯罪学产生时和产生后的最直接、最现实的迫切任务,也是犯罪学成长的客观需要。古典刑法和刑法学面对无情的批判和否定,在坚决捍卫自己的立场和原则的过程中,有时也未免表现出某种片面。这不仅表现为混淆两个学科的界限,而且想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独立学科地位。这种极端的做法既与两个学科理论论争的激烈程度有关,更与学科意识和学科发展水平和程度有关。
综上可以看出,犯罪学界的两件学案,无论是关于犯罪学的产生问题,还是关于两个学派论争的归属问题,都直接源于在犯罪学产生之初两个学科互相否定、互不承认。刑法学认为它包括犯罪学,犯罪学没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相反,犯罪学认为它能包括刑法学,因此把刑法学的问题视为犯罪学的问题,把本来属于刑法学的产生和学派争论,视为犯罪学的产生和学派争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现在的这种评价,是以现在的学科认识和标准为前提,以现在的眼光去看历史的事情,而当时论争的实际情况并不是以今天的学科划分和认识来进行的。
(二)
对犯罪问题的古典派与实证派的论争,虽然在刑法学理论中可以看作是刑法学理论上的学派论争,但是,实际上反映了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的对立,反映和表现了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的论争。因此,对于古典派与实证派的论争,既可以说是刑法学两个学派的论争,也可以说是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的论争(至少对其中的某些问题可以做这样的评价)。但是,就是不能认为它们是犯罪学中两个学派的论争。因为,这不符合客观实际。在犯罪学中本来就不存在这样的两派之争。把这两派的论争视为犯罪学上的论争,其逻辑前提是犯罪学包括刑法学。这不仅在理论上是不合适的,而且这样做的实际结果也适得其反,不仅犯罪学包括不了刑法学,而是犯罪学将被刑法学所包括,等于犯罪学自己挑战自己的学科地位。从理论学派的角度说,这两派的论争只存在于刑法学之中,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之间的论争是刑法学中的两派,而不是犯罪学中的两派。因为,这两派所争论的绝大部分问题,都是刑法和刑法学的问题,而不是犯罪学的问题;刑法学中的实证学派只是运用犯罪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刑法和刑法学问题而形成的刑法学派。具体地说,这场论争是犯罪学以实证的方法,从社会和人的角度,全面、整体地观察和研究犯罪现象(不只是犯罪行为)而得出的理论结论,用以审视和批判古典刑法和刑法学理论。犯罪学一改刑法学只从法律的角度研究问题的习惯做法,从社会实际出发,就像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那样,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整体地、全面地社会科学的研究。这样,犯罪的法学研究,或者说古典的刑法学研究,在逻辑上只是整体的犯罪的社会科学研究即犯罪学研究的一部分(这实际就是菲利要把刑法学包括在犯罪学之中的理由)。古典刑法和刑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