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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挑战与对策
作者:王素元
[摘 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使公司超越了简单的最大化股东利润的狭窄视野,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又相对模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应对理论、实践与现实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挑战,作为在全球化经济中扮演主要角色的内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都必须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参与国际竞争. 作为市场规制者的国家,必须重构主权,积极行使经济主权,并加强法律的执行。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公司社会责任/经济全球化/挑战/对策
[论文正文]:

  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追溯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

  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在大陆法系,德国公司法学者早在1920 年主张所谓的“企业自体思想”的理论,以及从国民经济角度认识公司,反映到1937 年德意志股份法第70 条第1 款规定:“董事有责任根据企业和职工的福利和国家、国民的共同利益的要求运营公司。”此规定后来被指责为当时纳粹政权下风行一时的以全体国家的团体法思想为基础的指导者理念,在1965 年股份法中被删除。但是德国1951 年制定共同决定法,规定必须选任劳务董事,再进一步,根据1976 年的共同决定法,更加强化了劳动者的经营参与。[1]在英美法系,公司社会责任的探讨,可以追溯到20 世纪30 年代美国伯尔(Berle) 与多德教授( E Merrick Dodd) 的著名论战,其原因是1929 年纽约股市崩盘,美国陷入历史上罕见的大萧条。对两个观点进行调和的是鲁德(David Ruder) 教授,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唯一的限制是公司政策必须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有着合理的联系”。

  (二) 公司社会责任的域外视角:以美国为中心的观察

  随着公司对社会经济影响的深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面临挑战。在美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共识的重新思考由Henry Hansmann 和Reinier Kraakman 教授颇具煽动性的论文《公司法历史的终结》[3]开始。Henry Hansmann 和ReinierKraakman 教授被称为“激进的趋同乐观者”[4],因为他们不仅预见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趋同, 而且他们认为所有发达经济的最终公司治理结构都将汇聚于英美模式, 他们将其称之为“标准的以股东为导向的模式”。在该模式下, 正如HenryHansmann和Reinier Kraakman所描述,最终对公司的控制是掌握在股东的手中,公司管理人员排他的为股东经济利益管理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比如债权人供应商雇工和顾客) 的利益,应该通过明示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进行保护,而不是通过参与公司治理。 最终, Hansmann 和Kraakman 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的责任仅仅是管理者在公司法上仅仅直接对股东的责任,并以此实现了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长。 尽管他们认识到公司应该不仅仅对股东承担责任,那些责任应该在其他制定法(比如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和环境法) 以及明示的合同中规定,他们也认识到公司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性,但是他们反对公司法本身应该包括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模式。

  但是,在理论界,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极端的观点,可以称为“不承担责任”的立场。这种不负责任的立场的追随者,是源于公司是“合同连接体”的观念,即公司合同连接体理论认为公司是股东、债券持有者、管理者、雇员、供应商以及顾客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合同,尽管这并非合同连接体的必然含义。不承担责任立场的拥护者认为,由于公司是法律的拟制,所以只对任何与公司缔结契约的相对方才有指示作用,它“不能承担社会的或道德的义务,就是因为无生命的物体不能承担这些义务”。[5]严格接受合同连接体比喻的含义,并将公司的目的理解为最大化股东的利润,不承担责任立场的主张者甚至认为,当违反法律有利可图的时候,公司管理者甚至没有社会的或道德的义务去遵守法律。因此,比如说,作为该观点的主要主张者,Frank Easterbrook 法官和Daniel Fischel 教授认为“管理者不仅可以而且应该违反规则,当那样做是有利可图的时候”。

  此外,被实务界普遍接受的是另一种观点,可以称为渐进性的选择,来源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管理者根本的(潜在的) 社会义务比在法律的限度内最大化股东利润广泛得多。渐进性理论的学者明确主张董事应该考虑其决策对股东之外的广泛的相关者的影响,因此应该考虑到他们的行为对雇员、消费者、供应商(一些案件中) 、社区以及环境的牵连。[7][8]这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不仅是学术上的建构,而且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法律结构和社会民主基础中都很明显,以及部分的表现在日本的公司治理中。[9][10]此外,美国80 年代为了回应不断增加的企业购并,许多州都通过了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允许董事会考虑他们的行为对其他相关者(尤其是雇员和当地社区) 的影响,并因此保护董事会免予主张违反忠实义务的派生诉讼,如果它决定拒绝其他公司可以获得的建议。

  (三) 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内观点

  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理论上,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为出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合理代价,[11]是一种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的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企业的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的冲突及其平衡问题, 则正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之提出和建构的出发点和归宿。[12]当然,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商事事业还不繁荣,就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论而言,此种理论虽然有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弊端,但其具有鼓励投资、促进商事事业发展与繁荣的优点,因此,此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应当为我国公司法所坚持。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必须在确定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强调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的保护,股东利润最大化是公司商事组织的终极目标,其他利益主体利益的保护虽然也是公司的目标,但处于次要地位,隶属于主要目标。当公司的主要目标与次要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放弃次要目标的考虑而坚持主要目标,否则,公司董事会的行为即违反了他们所承担的为公司最好利益而行为的忠实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而在我国实务界,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引起了广泛关注,表现最直接的就是在2005 年公司法修改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对理论上的一些分歧基本上在立法上尘埃落定。诚然,在具体实施中,现行立法原则性的规定还必须具体化。

  (四) 小结

  作为一个概括性的问题,公司社会责任的领域考问作为拟制市民的公司,在其生存和发展的社会中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一般公司社会责任的关注倾向于经济实体在追求经济结果的过程中,对社会和环境潜在的否定性效应表示表面上悲观的专注,尤其是,理论界已经试图评估以股东利润最大化假设对雇员、消费者、社区或者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的条件。[14]实际上,任何特定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特性随工业的不同而不相同,因此,需要较长时间进行基础投资的开采行业(包括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及各种矿石) 有两类基本的问题需要关注,一是在基础开发和安全保障方面公司与政府的谈判;二是特定开采工艺的环境影响后果。而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在全球性的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其他轻工业(包括地毯、玩具以及其他消费性物品) 上则关注雇员的劳动条件以及劳工组织。前者主要包括工资、童工问题、工作场所的环境、安全与健康问题,甚至包括由公司所提供的居住场所。后者则包括关注雇员的集体性的劳动权利(比如自由结社权) 以及个人劳动权利是否得到保障。重工业领域(包括制革、冶金、钢铁以及其他行业) 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主要关注环境问题以及劳动者问题。其他领域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比如汽车制造业主要关注产品安全,烟草业主要关注健康后果。尽管特定的问题在各个行业之间明显不同,但是基本的问题都是关心公司经济活动与受其影响的人们和环境的健康与福利的关系。很显然,这不是一个很狭窄的问题。

  因此,在全球范围,至少在理论上,以及在相当多的实践中,尽管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和内涵不是特别明确,但是承认并在逐渐落实公司社会责任则已经成为共识

  二、经济全球化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是一种趋势或者一种进程。[15]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有53 000 公司总部设立在三个以上的国家,这些公司被称为跨国公司。[16][17]跨国公司从事了2/ 3 的世界贸易,其中至少一半是在自己的网络内部完成。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简称FDI) 的地区分布“严重的倾斜于发达国家,反映的事实是,过去大多数外国直接投资源于并且保持在发达国家”[18]。同时,内国公司也正在或将要不可避免地极力参与全球经济活动。经济全球化是一个无法避免的过程,并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是,对内国公司与外国公司超越国界的活动监管,传统法律不断暴露其局限性。内国法律约束的公司社会责任,在全球范围内已不足以制约公司勤勉的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

  (一) 经济全球化下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困境:国家主权的削弱

  经济全球化的一个特征是它对国家对跨国公司运用主动的和规制性的权力的能力的影响,即是说,作为一种经济过程的经济全球化,损害了主权国家以冷静的和客观的方式规制跨国公司活动整体的实际能力。

  一方面,从事后防范的角度看,国家权力追溯性的运用受到限制。由于经济实体在全球意义上日益发挥作用,但是全球性的司法管辖受到限制,所以,设立总部于某个国家的跨国公司,对其他国家国民和环境造成的严重和消极影响,很难提出诉讼请求或进行裁判以及执行。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都是直观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从事先的规制看,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措施逃避国家主权的监管,其直接表现就是目前国际贸易领域最关注的两个领域:环境与劳动者问题。

  首先,公司能够并且实际把它们的生产过程搬迁到不同的国家或者来源地,以利用竞争机会,包括有利的规制趋势。该过程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提高生活水平的原因,许多国家也竞相鼓励这些外国投资,这表明该过程被认为对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但是,该过程也削弱了主权。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引起重视,发达国家将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境外。一旦生产性设备转移到境外以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东道国较低的环境标准就可能与企业直接相关。此外,促进全球经济融合的部分驱动力是涉及到外国投资的降低关税和实现贸易自由化,它们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也引起了相应的环境后果。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以及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性区域贸易组织的影响,国内的环境法规则的使用范围也将大幅度减少,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国家主权的限制,甚至削弱。所以,即使明显支持扩展全球化进程的WTO ,也认识到环境规则是昂贵的,因此也感觉到采用严格环境要求的国家在吸引国外投资方面可能处于竞争上的不利地位。[19]公司也因此利用了这种感觉去游说反对新的环境立法,并取得了一定成功。因此,全球化的过程和各个国家对资本投资的竞争,使国内的环境立法者必须在环境与国内引进投资的实际利益之间搏弈,很可能为了国内利益而不能充分考虑工业生产带来的所有环境问题,并导致各个国家间制定防护性的环境法,在效果上全球性的环境管制可能不能使公司将消极的环境外部性内化于公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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