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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因其职能的强大和协调范围的广泛被称为“经济联合国”(Economic UN),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渠道就是入世。为此,中国的复关和入世谈判,历尽艰辛,一波三折,宿愿完成,万人振奋。但是,衡量加入一个国际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利弊,是看一个国家在加入时和加入后能否有效地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和利益。而有效维护自身经济主权和利益的前提就是了解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调查研究入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利用入世带来的机遇,迎接入世面临的挑战。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规则、程序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定)是一个很容易被人们忽视但事实上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协定。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技术壁垒已取代关税和非关税成为国际贸易保护的主要方式,也将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因此针对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了解和熟悉技术性贸易措施制度,提出相应对策是当前理论和实际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壁垒
严格地说,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是同一概念。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一国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与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正当原因而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主要以技术规章、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检疫程序表现出来。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于任何国家对外贸易管理中,它反映了一国对产品质量及其工艺、生产方式的技术要求,不仅针对本国产品,而且针对外国进口产品。正当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社会的贸易自由并非完全对立,互不平相容。WTO的TBT协定就认可技术贸易措施的存在及其发挥的作用,允许一国或地区有条件地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但是当一国技术贸易措施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成为在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一种手段,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或其他方面违背TBT协定的规定时,即成为不合理的技术壁垒。
判断某一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是正当的贸易措施还是构成技术壁垒,根据TBT协定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项标准:一是看该项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如果其本身不科学、不合理,就可能构成技术壁垒。二是看该项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对所有WTO成员一律平等。如果存在厚此薄彼现象,就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可能构成技术壁垒。三是看该项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内外一致。如果只针对其他成员的产品,而不适用其本国(地区)产品,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即可能构成技术壁垒。四是看该项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在实施前是否履行了合理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向WTO/TBT提前通告,给予其他成员一定的评议时间即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从而导致其他成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其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方的相关规定而被退回、扣留、降价处理或销毁,这就违反了透明度原则,即可能构成技术壁垒。
贸易实践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常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应用的广泛性
从产品角度看,不论是传统的农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还是新技术产品,都不同程度地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且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过程角度看,技术贸易壁垒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的全过程。尤其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防止污染,加强环境与卫生已经成为农产品、水产品和动物产品等进出口的重要贸易壁垒。如欧盟于1996年启动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使用以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形成了一道“绿色贸易壁垒”。通过绿色标准控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其市场,仅1996年欧盟国家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价值就达220亿每月,其中发展中国家国家提供的产品占90%。
(二)影响的严重性
相对于国际贸易中关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保护的力度更为有力。一些技术规章、标准实际造成的影响是禁止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它不像可以支付关税和允许一定量商品进入市场的配额,技术贸易壁垒可能完全禁止外国产品进入市场。此外,相对于关税政策的限制作用仅限于特定贸易对象国,以国际标准形式出现的技术标准等贸易保护措施则可以被许多国家或地区同时适用。因此,一旦某产品遭遇某一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接下来可能会有一系列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全世界适用该技术标准对该产品设置贸易壁垒。
(三)标准体系的复杂性
从表现形式看,技术性标准都是以一国法律、法令、法规等形式公布,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不仅名目繁多、标准严格、条件苛刻而难以掌握和适用。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有10多万个。美国有2.5万个,日本仅在农药残留限量方面的标准就有6000多个。而且这些法律、法规还处在变动之中,经常被修订和补充,在信息不畅的情况下,按照进口国的原有标准,进口商品很可能被拒之门外。加之某些国家在合格认定程序即质量认证方面利用各国认证体系的差异限制进口,更增加产品进出口商的负担。
(四)表面的合法性
技术贸易壁垒多以合法形式出现,隐蔽着实施贸易壁垒之实。从技术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来看,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护消费者健康和防止环境污染,具有科学治理成分。WTO/TBT协定并不否定各成员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的合理性,但由于各国经济、科技发展不平衡,西方国家实力强大,因而技术标准较高,法规较严,超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往往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规定,最终成为技术措施的受害者。2003年初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拟定一项新的食品管理规定。根据该新规定,要求在美国国内和外国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及仓储供应美国人群及动物消费食品的机构在2003年底前向FDA登记注册。否则将会影响对美国的食品出口。按照FDA的说法,此举并不是构建新的贸易壁垒而是为了能充分应对生物恐怖主义在食品供应方面的袭击。由于该法规涉及范围广、手续繁杂、措施严厉,它的实施客观上将形成贸易限制和贸易保护效果,势必会增加全球食品贸易的负担。
(五)处理的复杂性
由于TBT协定不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为保证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而采取技术性保护措施,因此,各国制定并执行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就有两种性质:一是为基于合法的目的而采取的适当的、合理的技术措施;二是贯TBT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技术壁垒。因此对技术措施的定性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该复杂性还表现在国与国之间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引起的争议上的处理程序。尽管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但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合法性和违规性、原则性和灵活性常常混杂在一起,对其处理也极为复杂。
二、WTP《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为了有效地抑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副作用,同时积极推动各成员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GATT于1979年正式签署了《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该协定于1980年1月1日生效。乌拉圭回合中对TBT进行了重新审议和修订,最终形成了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成为WTO协议的组成部分。
TBT协定从WTO促进国际贸易自由的总目标出发,认识到关税壁垒被逐渐打破的同时,一种新的由技术标准产生的壁垒已经形成。因此该协定宗旨就是对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进行规范、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限制,以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障碍。
TBT协定认可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当其违反了TBT协定相关规定时就构成技术壁垒)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个部分构成。
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一般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技术标准是指经公共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者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同样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强制性的,一个是自愿性的。二者具有不同的效力。TBT协定针对二者的不同,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方面做出了不同规定。对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较多限制性要求,如适用范围的限制、应采纳已有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合理性说明和通知义务等。
所谓合格评定程序也就是认证体系,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是推动各成员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并以此来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国际贸易。
协议还规定了获得技术援助的权利。任何一个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要求来自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第11条)。技术援助的范围从制定技术规章和建立国内标准评定机构到参与国际标准评定机构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加入地区性国际合格评定体系。技术援助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生产出符合进口国现存技术要求的产品,以确保产品被进口国成员的市场所接受。
从创设的初衷来看,TBT协定旨在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障碍,鼓励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不平衡,以及各国法律、法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技术性贸易措施更多地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的方式和手段。并且技术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即使是合法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影响的也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就目前来看,WTO/TBT的规定给一些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可乘之机,事实上它已经成为了一种取代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的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因此认真研究TBT协定,对于抵制和消除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所设置的各种贸易壁垒,并构建我国市场的准入规范,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技术壁垒的研究价值及我国的应对战略
技术法规、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促进和阻碍作用实际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同一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来说,其阻碍产品流通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对于另外的符合标准的产品来说,至少由于其竞争产品中有一大部分由于不符合标准而被排除在市场外,标准的实施缓解甚至消除了竞争压力,对产品流通和贸易的促进作用无疑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如何在遵守技术法规、标准的前提下突破发达国家技术贸易壁垒,保护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应当承认,由于发达国家掌握了大量的标准,作为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则多处于被动地位。就我国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对美国、日本、欧盟等国的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7.8%,由于这些国家经济发达,科技水平高,客观上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技术性贸易限制。我国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年出口额的1%左右,而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额已超过25%,约为450?500亿美元。近年来,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成为今后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首要因素。
在我国企业正在并将仍可能会遭遇其他国家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或技术壁垒的同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们也可以有效利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