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范围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主要鉴定内容
新、扩、改建项目,包括排放三废污染物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鉴定: 新、扩、改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土壤氡浓度检测;工厂、企业排放三废污染物的浓度检测等
室内空气质量鉴定:主要依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对居室、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检测项目主要有甲醛、氨、氡、苯和TVOC及甲苯、二甲苯、臭氧等有害物质及室内温、湿度等。
环境噪声污染鉴定: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室外环境和公共场所的噪声进行检测。
电磁辐射强度鉴定:依据《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1988、《行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16203-1996等标准对室内外电磁辐射强度进行检测。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农田土壤污染及农田土壤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农区大气污染及大气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农田灌溉水污染及农田灌溉水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农产品污染及农业生物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水产品污染及渔业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畜禽产品污染及畜禽养殖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农田土壤污染及农田土壤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农区大气污染及大气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农田灌溉水污染及农田灌溉水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农产品污染及农业生物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水产品污染及渔业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畜禽产品污染及畜禽养殖生态环境破坏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