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会员登录 | 中鼎首页 | 鉴定 | 律师 | 公证 | 仲裁 | 帮助
   
  律 师 律师所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法律论文 律师论坛  
律师之家 | 律  师 | 律师所 | 一对一咨询 | 公开咨询 | 案件委托 | 律师合作 | 律师收费 | 律师论坛 | 律师人才
法治新闻 | 律师随笔 | 众言堂 | 法律案例 | 法律论文 | 法律法规 | 法律常识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法律程序
中鼎律师网
当前位置:中鼎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 >> 热点专题法规 >> 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颁布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9年08月18日
[实施时间]:1999年08月18日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
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此复

 

1999年8月18日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技术支持请加QQ:401367874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