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颁布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9年08月18日
[实施时间]:1999年08月18日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颁布时间]:1999年08月18日
[实施时间]:1999年08月18日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
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此复
1999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