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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通知
[颁布机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颁布时间]:2005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2005年12月23日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5年7月19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会上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按此程序规定,我会已上报财政部并经部财办字[2005]62号文审查同意,也已由民政部核准备案。现将正式文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1996年8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5年7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设立地方派出机构。专业分会、地方派出机构接受本会的帮助和领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
  (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
  (八)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一)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
  (十二)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十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本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授权地方协会对本地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或经过本会认定的当然团体会员为特别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具备一定的专职评估经历、专业研究成果,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专职从事评估管理、研究的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历和研究能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行业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资深会员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六)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五)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二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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