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三日
石家庄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质量工作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针对当前我市一些行业、企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及在生产经营中违法、违规情况较为严重的问题。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标本兼治,全面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督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树立石家庄产品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为我市建设和发展奠定坚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重点产品包括农产品、食品、药品、消费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产品、认证产品、特种设备等工业产品、进京产品和与奥运有关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养猪场、水产品养殖场(户)、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以及药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产品、认证产品、特种设备等工业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集中的生产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九项专项整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苏丹红”、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蔬菜、猪肉、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大力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作坊的治理整顿,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千百万工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打击用“地沟油”、“回收油”炼制食用油的行为;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生产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的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消除用“地沟油”、“回收油”炼制食用油的行为。(质监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清理,全面掌握食品经营主体情况,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等各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者暂养阶段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记录货物来源。(工商部门牵头)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深入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餐饮卫生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贩无证照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行为;禁止超标使用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积极协助省食药监局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严厉查处以工业氧假冒医用氧、介入导管等一次性器材重复使用的行为;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核查,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核查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并投入运行;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监督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食药部门牵头)
(六)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要求,加快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强化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合格率和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畜禽屠宰环节信息统计制度,促进猪肉冷链物流发展,全面推行放心肉工程。加强猪、牛、羊、鸡等畜禽屠宰监管,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对病死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未佩戴耳标、未经检疫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产品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猪肉市场和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所有市场、超市、集体伙食单位、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