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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2007年09月04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攀枝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当前我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巩固现有和创建一批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本解决初级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农兽药残留监测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初步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实现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

  ??建立农村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按照攀枝花市小作坊产品目录组织生产,严格执行限区域销售小作坊食品,取缔灭菌乳等20种高风险食品无证生产企业,基本遏止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基本解决滥用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超标使用色素等问题;在乡镇、街道、社区食品经营店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在县级以上超市、商场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经营户实名登记制度,建设一批食品生产加工安全企业和食品销售放心的“绿色市场”及“示范店”,建设一批食品质量平安乡镇(社区)。

  ??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的检查率达90%以上;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取缔乡镇的小型餐馆、县城以上的餐饮单位、小吃店、路边店无证照经营行为,有效遏止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重点产品的专项抽查率达90%以上,确保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重点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90%以上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严格按照GMP、GSP组织生产、销售;加大对药品经销商特别是对小型药店的巡查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启动药械监管信息网络建设;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整治力度。

  ??建筑钢材、建筑门窗、劳动防护用品、低压电器、人造板、油漆、水泥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进一步规范备案种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实现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全部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出口食品货证相符;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

  ??实现“六个一批”。依法查处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大案要案,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关停一批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厂点,吊销(撤销)一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资格),曝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分别在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产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促进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展示各级政府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决心和能力,树立“攀枝花造”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突出重点产品。把大米、蔬菜、面粉及制品、畜(禽)产品、肉制品、调味品、食用油脂、灭菌乳、巴氏杀菌乳、婴幼儿配方乳、碳酸饮料、矿泉水、桶装水、冷冻饮品、葡萄酒、配制白酒、啤酒、方便面、饼干、干杂制品等20种食品和药品、消费品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作为监控对象,组织专项行动。

  ??突出重点单位。包括果蔬种植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食品交易市场及经营门店、小餐馆、小摊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突出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城乡结合部、街道社区出租房;制假售假、无证生产,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产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

  ??突出重点内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黑窝点,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环节生产要素的整治;依法查处农药及残留、兽药及残留等违禁药物滥用、超标现象;严厉查处无证照生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动;严厉查处餐饮环节使用劣质食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牛、羊)肉、注水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组织生产和销售非法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进口和走私行为。

  三、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8项专项整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深入开展种植养殖生产过程和农业投入品的治理;大力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生产企业台账、记录;加紧制订攀枝花市小作坊产品目录,实行小作坊食品限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质量安全责任状制度。(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票制度;完善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入场审查,以及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整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及过期变质食品销售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和信誉度分级,按等级分类,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禁采购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严禁用有毒有害防腐剂及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经营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清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资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开展对非法回收药品、非法添加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启动药械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基本信息和品种监管数据库;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药品经营及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力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研制和常用药械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特殊药品经营行为;加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加大虚假违法药械广告专项整治力度,坚决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对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并对抽验不合格产品依法监销。(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六)肉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食用、出售和转运,必须对之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建筑钢材、家用电器、电线电缆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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