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2007年09月04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
安徽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切实把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
重点问题,是指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重点产品,是指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饮料、酒类、乳制品、肉制品等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企业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重点地区,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同类产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照证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
1.深入开展对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过程的治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2.强化质量监测,大力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
3.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管理,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5.强化农产品标识标签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包装、标识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到今年底,全省中等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1.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无证查处;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3.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实施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限制销售区域等监管措施。
4.开展区域整治,全面摸排、动态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集中区域和重点隐患区域;集中整治、消除突出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
5.严格区域监管责任制,全面使用食品(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加大巡查、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强化生产企业使用添加物质备案和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
6.强化监督抽查、专项抽查和强制检验,严格抽查后处理;突出重点,开展风险监测。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所有有营业执照或者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100%建立电子监管档案;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接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1.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2.大力引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标识标签、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
3.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
4.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实行“村所挂钩”,强化基层工商所日常监管,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5.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
6.推广运用“诚信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建立现代化的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网络。
7.加强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加大农村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力度。
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四)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
1.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及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
2.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
[颁布时间]:2007年09月04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
安徽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切实把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
重点问题,是指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重点产品,是指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饮料、酒类、乳制品、肉制品等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企业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重点地区,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同类产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照证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
1.深入开展对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过程的治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2.强化质量监测,大力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
3.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管理,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5.强化农产品标识标签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包装、标识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到今年底,全省中等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1.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无证查处;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3.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实施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限制销售区域等监管措施。
4.开展区域整治,全面摸排、动态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集中区域和重点隐患区域;集中整治、消除突出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
5.严格区域监管责任制,全面使用食品(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加大巡查、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强化生产企业使用添加物质备案和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
6.强化监督抽查、专项抽查和强制检验,严格抽查后处理;突出重点,开展风险监测。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所有有营业执照或者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100%建立电子监管档案;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接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1.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2.大力引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标识标签、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
3.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
4.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实行“村所挂钩”,强化基层工商所日常监管,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5.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
6.推广运用“诚信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建立现代化的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网络。
7.加强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加大农村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力度。
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四)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
1.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及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
2.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