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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2007年09月05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开展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地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专项整治,加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行为,以及对双孢菇和白灵菇生产、包装违法使用荧光增白剂行为,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净化环境,减少药源性污染。同时,实行流通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测,对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设立检测点(室),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到消费环节,对不合格产品执行销毁、退市制度,并进行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严把质量安全关口。以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开展农业标准化情况专项检查,加快全市农业标准化进程。年底前,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由农业部门牵头)

  强化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监管。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坚持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销售饲料、浓缩饲料、蛋白饲料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羟甲基羧基氮、脲醛树脂、过碳酰胺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开展养殖环节用药检查,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强化对无公害畜产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品牌肉专卖店的抽检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对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查外埠进入无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及染疫动物产品的经营行为。年底前,全市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由动监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大米、酱油、碳酸饮料、矿泉水、方便面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建立使用原料台帐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年底前,全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各区县(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机场车站、食品经营比较集中、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以及假冒伪劣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为重点部位,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做好清理和规范食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以及印制假食品包装、标识、商标的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年底前,所有城区、县城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整治。

  认真贯彻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推进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单位集体食堂和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对所有餐饮单位全部赋予卫生监督量化等级,重点加强对量化等级低的餐饮单位的监管。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餐饮单位餐具消毒工作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消毒设施不全、拒不整改和不消毒行为,对餐具集中消毒配送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年底前,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由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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