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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2007年09月05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朔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 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山西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 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着眼长远的工作思路和打击与整治、 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针对产 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通过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 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 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是重点产品。主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二是重点单位。主要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等生产经营相关企业。三是重点区域。主要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 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产地环境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包装标识等制度,逐步推行农产品和农 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蝻”、“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 ;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 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 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市农业局牵头) ?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法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 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 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 制度;加强对酒类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非法使用添加剂及滥用、伪造标识、标注等 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婴幼儿配方乳 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 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 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到 今年年底,市区和县城范围内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 地及县城、市区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 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严格卫生许可。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 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和市区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 和城市(含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市卫生局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 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 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 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 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和取缔猪、牛、羊的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 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 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年底,县城和市区定点屠宰率实 现100% ,乡镇定点屠宰率达95%;县城和市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市商务局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水泥、化肥 、农药、煤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等15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 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5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这次专项整治,由市人民政府质量立市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统一领导。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关相关领导机构和 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制订工作方案,要将专项整 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县(区)、乡(镇)、街道和机关、企业、店铺。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证扩大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覆 盖面和频次所需经费,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 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把这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作出部署, 及时掌握情况,及时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朔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 核,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 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市领导组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 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存在“死角”、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 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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