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7年09月10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合力推进、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以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为突破口,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质量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源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不断增强全民质量安全意识,促进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和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大幅提高;减少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有效防范突发质量安全事故,树立“湖北制造”形象,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促进湖北成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作出积极贡献。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重点问题是指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加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及含有禁药成分的饲料和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市(州)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3%。(省农业厅牵头)
(二)开展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大力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黑窝点;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到今年底,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生产源头区域监管责任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率、年审率达到100%;小作坊100%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建档率、监管率、执行标准登记率、食品添加物质备案率、企业自检率、质量安全承诺率、标准覆盖率达到100%;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
(三)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确保生产经营食品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推进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加大食品质量监测和散装食品、裸装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力度;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突出农村食品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严厉查处无照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食品中假包装、假标志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县级以上大型市场、超市、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记录货物来源;食品进货索证索票率达100%,实名登记率达100%,不合格食品退市率达10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
(四)开展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以餐饮业原料、农村食品为重点,开展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预制各种食品,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彻底解决乡镇小餐馆和县城以上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畜(禽)肉行为,杜绝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预制各种食品;食品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省卫生厅牵头)
(五)开展药品质量安全整治。认真抓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加强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落实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制度;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底,全面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
(六)开展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对猪肉市场和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的不合格猪肉进入市场。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市(州)牛羊定点屠宰全面开展。(省商务厅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