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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2007年09月10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马鞍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认真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皖政办〔2007〕5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市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本着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坚持“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集中一段时间,通过对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逐步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有效解决当前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重点问题,是指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重点产品,是指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饮料、酒类、乳制品、肉制品等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肉联厂,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酒店、饭店、餐馆等餐饮业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重点地区,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同类产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等。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深入开展对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治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假冒伪劣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2.强化质量监测,大力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

3.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管理,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严厉查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5.强化农产品标识标签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包装、标识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此项工作由市农委牵头负责。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1.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黑窝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无证查处,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3.开展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实施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限制销售区域等监管措施。

4.全面摸排、动态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集中区域和重点隐患区域,集中开展区域整治,消除突出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

5.严格区域监管责任制,全面使用食品(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加大巡查、检查等日常监管力度,强化生产企业使用添加物质备案和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

6.加大抽查力度,强化监督抽查、专项抽查和强制检验,严格抽查后处理。

7.开展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逐步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跟踪、早控制。

到今年年底,全市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小企业、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所有有营业执照或者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100%建立电子监管档案;彻底解决市区、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1.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2.大力引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标识标签、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

3.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4.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实行“村所挂钩”,强化基层工商所日常监管,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5.突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者经营中使用违禁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6.着手建立“诚信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建立现代化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网络。

7.加强质量监测,逐步加大农村食品质量监测力度。

到今年年底,县区以上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区以上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乡镇、街道、社区小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四)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1.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及酒店、饭店、食堂、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建立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行政村卫生监督信息员制度。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严肃查处普通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成分、虚假标识和广告宣传、伪造和盗用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餐饮经营单位100%取得卫生许可证;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五)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1.加强屠宰加工、市场流通、肉品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关闭不符合规定条件屠宰场点,强化肉品流通市场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和进货质量关,坚决杜绝劣质肉进入市场。加强集体伙食等重点消费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肉品、非法屠宰肉品的行为。

2.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按规定佩戴标识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

4.加强农家店试点工作质量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质量考评。

到今年年底,县区以上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县区以上的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对劳动防护用品、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等6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进行整治。

2.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3.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督促其立即整改,违法的要及时查处。

4.加大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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