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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2007年09月10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日

                       焦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严把农产品安全“入口关”与“出口关”。依据国家农业和行业标准,对农产品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力争农产品基地蔬菜农药残留明显下降,市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检测率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公布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指导市场安全消费。
  2.严格查处违规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查处“四无”农药,即无登记证、无生产厂家、无标签、无生产日期。种植业重点检查蔬菜、茶叶、水果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双孢菇和白灵菇中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行为;畜牧业重点查处饲料、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合物的行为;渔业重点查处水产养殖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乙烯雌酚等禁用药物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限用药物的违法行为。以农产品基地为重点,大力推广高效低毒生化农药的使用,强化源头管理,实施关口前移,对蔬菜、猪肉及水产品实行从基地到餐桌全程无害化管理,严防高毒高残留等违禁农药流入农产品生产基地,坚决遏制违禁农药的使用。进一步加强基地、市场和超市蔬菜农残检测和畜禽、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杜绝不合格蔬菜、畜禽肉及水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3.开展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及年检,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把好绿色食品的入市关,严查冒用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标识行为,搞好无公害基地认证管理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工作。进一步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假劣农资产品,查处不合格农资,确保农民用上合格放心的生产资料。
  4.整治违法使用兽药和违禁药品的行为,严把“放心肉”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的各项规定,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降低饲料和畜产品中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严厉查处经营违禁药品、“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清理“四无”(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药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合饲料,督促企业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记录制度。严把猪肉市场准入关,对检测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及其产品坚决销毁,控制源头,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质监部门牵头)。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大力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建立小作坊食品承诺书制度,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对确定的重点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当地政府组织质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在整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乡镇活动。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建立使用原料台帐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查处。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部门牵头)。
  1.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要求,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并对从事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尤其是对前置审批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在经济户口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涉及食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一步全面清理,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的办法实施,重点核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对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加大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对无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予以查处和取缔。到今年年底,实现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彻底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目标。
  2.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在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的各个环节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做到不进、不存、不销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要对辖区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的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已建立自律制度的底数,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对尚未建立自律制度的,督促其限期建立,在区域上要由城市扩大到农村,在品种上要由食品扩大到危害消费安全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加大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和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要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有表面退市实际上继续销售的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经营食品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品经营店铺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3.集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对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要充分利用产品质量监测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加大监测的后处理力度。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加强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等的监督检查;对包装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等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要以中秋、“十一”、元旦为重点,突出抓好月饼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消费安全。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对于工商部门参与和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餐饮消费安全整治、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要依据《公司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及时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在专项整治中的职能作用。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
  1.对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包括学校、建筑工地食堂,下同)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
  2.在餐饮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单位原料索证管理;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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