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7年09月10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许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决定从9月上旬到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人为本,紧紧抓住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全面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我市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工作目标: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工作重点:一是重点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等,特别是腐竹、红薯三粉、蜂产品、人造板等特色产品;二是重点单位,即各种农副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畜禽及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及农贸市场、餐饮企业、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中小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三是重点区域,即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农业、畜牧部门牵头。农业局负责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畜牧局负责对畜牧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畜产品“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到今年年底,魏都农贸市场、向阳路农贸市场、新兴路农贸市场、毓秀路农贸市场等4个大型农贸市场和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由质监部门牵头。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各种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乳制品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工商部门牵头。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由卫生部门牵头。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内的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协助工商部门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探索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配合广告管理部门禁止并取缔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由商务、畜牧部门牵头。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使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质监部门牵头。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商务部门牵头。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加强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四、工作步骤
全市从9月上旬开始至今年年底,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上旬至9月中旬末)。各级各部门要尽快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及专项整治动员会,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当地媒体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质量法律法规,迅速掀起声势浩大的宣传高潮。
(二)排查摸底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各级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按照职能分工,认真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整治规范阶段(10月中旬至12月上旬)。根据排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明确专项整治目标,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开展8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实现国家提出的20个具体目标,其中12个目标要达到100%。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督导验收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底)。市政府将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验收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