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7年09月10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开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日
威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要求,市政府确定自9月上旬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鱼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市(区)和食品放心镇、食品放心社区,消除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隐患,树立威海企业在国内外的良好形象,提高市场占有率,维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二、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产品包括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等食品(农产品),药品,消费品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生产、出口不正常的注册登记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媒体曝过光、消费者投诉过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违法违规的进出口经营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等。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且问题严重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对农药生产和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无农药登记证产品行为,有无生产、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行为,有无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行为,有无在低毒产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修改标签内容、违规扩大防治范围及擅自扩大使用剂量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禁农药经营行为。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以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为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记录、农产品检测制度落实情况、农业生产记录中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从源头上排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档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机制。到2007年底,威海市区和各县级市政府驻地城区(以下统称城区)的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及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由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二)生产领域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大力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禁止其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督促其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食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且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管理。到2007年底,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坚持先证后照,把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凡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管理标识标签。推进食品交易市场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健全审查入场及销售者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加强对农村食品集贸市场的管理,全面推行“一户多档制”、“食品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农村大集熟食证明登记制”和“裸(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深入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绿色社区”活动。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从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环节入手,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2007年底,城区的市场、超市均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镇政府驻地及城区杜绝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行为;镇、街道、社区的小食杂店均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卫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质监局配合)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全面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卫生许可,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对外饮食供应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餐饮点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的卫生监管,严禁其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滥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条件的镇政府驻地的小型餐馆、城区餐饮单位、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全部实现有证照经营;所有食堂和城区餐饮单位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建委、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检验检疫局配合)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做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继续探索向高风险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与药品生产网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启动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严格药品经营准入,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医生、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通报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到2007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已通过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GSP进行经营,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以专家名义和形象等作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被全面取缔,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六)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力度,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检疫诊断和无害化处理,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带耳标的生猪、牛、羊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畜(禽)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2007年底,生猪主产区、主销区、镇和规模养殖场(户)以及上市销售场(户)要实现定点屠宰;城区的市场、超市不销售无检验(疫)证明的猪肉,并实现可追溯。(由市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七)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健康安全的产品进行大力整顿,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生产、出厂、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和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吊销其证照。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生产区域和专业市场。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