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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企业经营文物资格的通知
[颁布机构]:北京市文物局
[颁布时间]:2004年12月28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关于申请企业经营文物资格的通知 京文物〔2002〕258号 
 
 
 
各申报企业:
     为加强对北京市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文物资格的申报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内容规定,凡申请企业经营文物资格,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北京市文物局批准。申报应以来文形式(申请或请示)报批,来文请示中应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资金、经营规模、经营地点。同时附有从事文物经营的文物专业人员学历、资历证明,以及经营场所中文物保管设施和安全技术条件证明材料。申请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当经我局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报批,并符合国家文物局(93)文物文字第926号文件内容的规定。
     除经北京市文物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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