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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的有关规定
[颁布机构]:北京市文物局
[颁布时间]:2004年12月28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的有关规定京文物〔2002〕270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为使我局全面掌握我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情况,各区县在确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在公布前需要向我局履行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对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现状照片、历史沿革、地址、产权归属、上级主管单位、文物价值、文物建筑保存情况等。
     2、有关专家对拟报文物保护单位的评价和论证意见。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树立保护标志。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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