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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2006年12月15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第二条     编制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五条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第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第七条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第八条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五条    监测系统
第十六条    预警系统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    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    举报制度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分级响应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应急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总结评估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
第二十七条  队伍保障
第二十八条  技术保障
第二十九条  物资保障
第三十条    通信保障
第三十一条  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  演习演练
第三十三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名词术语解释
第三十五条  预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预案解释部门
第三十七条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等活动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众多人员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第五条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第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条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
(3)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市(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食安委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泰州工商局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泰州质监局负责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等部门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市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市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9)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13)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落实及管理,并督促各(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14)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15)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6)泰州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组
由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经贸委、市卫生局、泰州工商局、泰州质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参加。职责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二)事故处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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