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年12月15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平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平政发〔2006〕132号)和市政府2006年第58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从今年起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工作要求,更进一步大力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以下简称“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上了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并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及时安排部署,指导督促,组织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2、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否真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针对存在的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问题,采取了切实有力的措施,并得到有效解决;
3、是否做到了标本兼治、立足治本,大力推进和实施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特别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4、聘请的食品药品“三员”(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及乡镇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是否切实地履行了职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是否得到加强并充分发挥了作用;
5、食品药品安全法规教育、社会宣传,和对群众的科学合理的饮食用药常识得到普及,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饮食用药安全的权益;
6、食品药品监管各有关部门是否形成了同向合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配合紧密、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每年年初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总体目标任务,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年终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的重点内容,由市食药监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订考核细则、评分标准。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领导,市食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在每年11月15日前,对本县(区)、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食药监局递交书面自查材料。
第五条 组织考核一般在年底前进行,由市政府统一安排,抽调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考核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被考核单位自查总结,并向考核组汇报;
2、考核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检查,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
3、按照考核细则评分,综合考核组成员意见,确定考核结论,由考核组组长审签后,报送市食药监局。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考核结果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3、发生重大食品药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年度考核总分中予以扣分:
1、发生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扣20分;
2、区域内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非法批发、无证经营等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20分;
3、对安排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工作中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4、发生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省、市媒体曝光或省、市通报批评、会议点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扣20分;
5、乡级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和聘请的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职责不到位,发现一个乡镇扣10分;
6、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有关部门转送的群众举报、督办的案件未及时办理或办理后未及时反馈的扣5分;
7、对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无检查指导、督促推进的扣5分;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文件、重要信息或年度考核中资料不全的扣2分。
第九条 由市食药监局将考核结果汇总后呈报市政府,经审定后通报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第十条 在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中,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后进、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