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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2006年12月15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屯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屯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责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屯昌县实行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依法监管的体制。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县直有关单位组成。
县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其日常工作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认真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明确,层层落实。
(三)切实做好重特大生产伤亡事故防范工作。对重特大生产伤亡事故防范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完善措施,对本行业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整改要建立健全制度,对本行业重大危险源要建立和完善监控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本行业重特大生产伤亡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事故 “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五)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启发全社会树立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风尚。
(六)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海南省和屯昌县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县安委会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安委会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国营农场贯彻落实政府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
(三)审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部署全县安全生产重要活动。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县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  县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县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决定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县有关部门研究生产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或有关成员单位提供。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全体成员和成员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在年末向县安委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与部署。县安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要求成员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第十四条  屯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各类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及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六)负责全县工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工厂、矿山和商贸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工矿商贸企业事故。
(七)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危险化学品事故。
(八)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销售(零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事故。
(九)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有关科研成果的技术推广工作。
(十三)承办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章  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制定和完善我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我县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协调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  屯昌县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剧毒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负责对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县民用爆炸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民用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三)履行全县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包括:烟花爆竹运输和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许可,组织销毁处置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负责许可营业性射击场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履行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根据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研究起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县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3、组织、指导县交警大队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指导县交警大队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5、组织编制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县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屯昌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县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研究部署全县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镇、各国营农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全县性消防安全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各镇、各国营农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四)按有关规定对全县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实施指挥;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县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县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  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县政府议定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规划。
(二)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九条  屯昌县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政府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监督事故隐患整改和组织或建筑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履行全县城市燃气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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