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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2006年12月28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的急性传染病,它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了有效地控制狂犬病疫情的发生与流行,防止人感染狂犬病病毒造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紧急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1月23日至27日止,对屯城地区范围内的犬类实行强制性免疫挂牌,其他镇的犬类逐步实行强制性免疫挂牌。
二、从2008年1月28日至2月3日止,凡在屯城地区没有实行强制免疫挂牌的犬类,将一律视为未接种疫苗全部予以捕杀,彻底消灭狂犬病传染源。
三、凡是县城范围内及镇政府、国营农场场部所在地的犬类,养犬户必须于2008年1月27日前将其拴养或圈养,严禁放养。一旦发现未拴养、圈养的犬类将立即予以捕杀。
四、全县范围内的养犬户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为家犬接种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并凭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
五、今后凡是发生家犬伤人行为的,由此造成的医疗费用及损失由养犬户主承担,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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