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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6年11月17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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