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5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06年01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法律正文]:
[颁布时间]:2005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06年01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法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