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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和不予执行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5日08:53:21

(1)裁决的执行
仲裁庭依法裁决后,一般就进入了裁决的执行程序。仲裁裁决自作出裁决之日起生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执行。执行仲裁裁决通过当事人自行履行和法院执行两种方式进行,即:①自行履行。它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生效后,有关当事人自觉按照裁决的规定履行义务。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裁决后,当事人都能自行履行,不必通过法院强制执行。②法院执行。它是指仲裁裁决作出、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裁决。由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有两个前提条件,即:一是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二是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即采取扣押、查封、冻结、划拔、强制拆迁等法定的强制措施来执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裁决以强制执行力,是执行生效裁决的保证。
    (2)裁决的撤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该裁决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而应依法执行裁决,这是仲裁与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但是,裁决后,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违法的裁决,可以依法向法院(而不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裁决。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一般不应影响裁决的执行,除非法院中止执行或者撤销该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六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提出(逾期不得提出此种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即审查裁决,并作出撤销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对于法院撤销裁决的,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就该争议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裁决的不予执行
在执行仲裁庭裁决的过程中,被申请人(相对于申请执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不一定是中级法院)不予执行。不予执行与撤销裁决虽然基于的理由相同,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等不一样。《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该条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对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法院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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