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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5日09:12:58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辨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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