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
1、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的涉外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和国内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2、裁决种类
中间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任何程序问题做出的暂时性裁决。
部分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已经审理清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事实问题做出的终局性裁决。部分裁决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
最终裁决:仲裁庭就全部的争议事项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3、裁决的履行
自愿履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仲裁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