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应当经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转交当事人让其发表意见。
仲裁庭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当事人有权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也可以向仲裁庭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出庭解释。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质证。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