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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5日09:10:07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并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另有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

   合议(三人)仲裁庭组成方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逾期未选定或委托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过选定或者共同委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四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组成方式: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双方当事人有权推荐一至三人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仲裁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是否替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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