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
1、期限
当事人如有适当理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抗辩,应当在该方当事人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且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2、决定机构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决定。也就是说,管辖权决定是由仲裁委员会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做出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审理范围
仲裁管辖权决定不同于仲裁庭就其审理范围做出的决定。管辖权决定主要解决的是程序和权限问题,包括仲裁机构之间、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方面的问题。仲裁庭决定其审理范围,则是从案件实体上考虑具体争议或请求是否应由该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审理范围书。
